离婚:知识产权怎样分配?
知识产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该财产性收益包括文学作品稿酬、发明专利转让费等,而署名权、发表权等人身权益则属一方专有。如果作者的手稿、字画、设计稿在离婚时还未能出版或未被采用,那就仅是其精神财富,不能请求分割。
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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