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区征地补偿项目方案
导读: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根据顺府发[2004]2号文件精神,我区现行的征(收)用耕地(含鱼塘、园地)的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为不低于4.8万元/亩,征(收)用非农业建设用地、河涌和滩涂的土地补偿费为不低于2.4万元/亩。以上标准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征收(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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