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派遣约定承担的责任
2008年2月,45岁的如皋市白蒲镇农民陆某来到恒升公司,报名赴罗马尼亚打工。恒升公司当时提供了一张落款为三利公司的招工简章,陆某看到出国期限3至5年、保底月薪220小时635美元、每月餐费补贴77美元等内容后向恒升公司缴纳了出国服务费8万元。
4个月后,陆某等人被派遣至罗马尼亚从事建筑施工,然而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他们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报酬均远低于当初的承诺标准。中方工人对此不满,多次与罗马尼亚方雇主发生矛盾,还采取罢工等过激行为,并集体到我国驻罗马尼亚大使馆上访要求提前回国,有的甚至在使馆前搭建临时帐篷住宿,靠捡当地人扔掉的菜叶充饥。该事件经过国内外媒体的广泛报道,引违反派遣起中央领导的关注。2009年2月20日,在各方努力下,陆某等人顺利回国。
陆某在多次要求恒升公司退还中介费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三利公司与恒升公司一起告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劳务中介费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利公司违反外派劳务合同约定,未能保证陆某出国待遇达到其所承诺的标准,并因此造成陆某提前回国,实际已解除外派劳务合同。因此,三利公司应退还陆某出国费用8万元。因恒升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收取的款项已全部支付给三利公司,故判决恒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文到此结束
- 本文标签: 劳动合同
- 本文链接: http://www.hejicheng.cn/article/11341
- 版权声明: 本文由深圳何继成律师原创发布,转载请遵循《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4.0 国际 (CC BY-NC-SA 4.0)》许可协议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