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法院审查拆迁案件的范围是重点
基于多种原因,凡被拆迁户与开发商(或政府设立的指挥部)就补偿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均需通过拆迁裁决机构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笔者经代理数十起该类行政诉讼,深切认识到该类裁决本身既往往存在瑕疵,而且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官对判决标准也常不甚清晰,作出的行政判决亦不甚规范、合法。
该类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仅限于裁决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不包括裁决内容的合理性。
笔者在代理案件时,常发现许多律师同仁为被拆迁户挺身而出之后,代理的重点却放在大声谴责开发商补偿对价之低,痛陈被拆迁户生活之艰难,进而得出裁决结论不公正不合理,要求法院撤销或纠正等等。孰不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判决变更”外,其他行政案件法院只进行合法性审查,即审查判断其合法或违法,而不审查判决其合理与否、公正与否。因此,明确法院审查案件的范围,是法官及代理人首先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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