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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起诉的权利限制

受诉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起诉的权利限制

案情简介:原告诉被告返还财产纠纷,在A县人民法院立案后,被告以A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并要求到B县人民法院审理。A法院将案件移送B县人民法院审理。B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到中院。中院撤销B法院的裁定,由B法院继续审理。下面是我代理原告的上诉状正文部分,也是受诉法院不能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起诉的一个法律限制条款。

本案已经由##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为由移送到受诉法院,受诉法院受理后,如果认为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点管辖,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

一审法院是其中部分被告的住所地,依法具有管辖权,即便没有管辖权,由于该案已经移送过一次,依法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点管辖,一审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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