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赔偿标准:219.72元/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下发公布了2015年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即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标准根据是,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的 《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346元,通过计算:57346元其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33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数额相比2014年年增加4967元,日增加19.03元。 /年 ÷21.75天/月(月法定工作日) ÷12月/年=219.72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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