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检察官违法导致冤假错案追究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检察官违法办案导致冤假错案的,必须追责,追责的情形如下: 

   一、检察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冤假错案,必须追责,共十一种情形:

 1、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2、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3、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4、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5、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6、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7、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8、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9、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10、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11、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检察官重大过失责任导致冤假错案必须追责,共八种情形:

    1、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2、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

  3、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4、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6、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

  7、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8、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正文到此结束
本文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