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损失的范围包括什么
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那么怎么确定停产停业的损失?请看下文。
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能够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更为明晰、清楚的规定,以促动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实践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征收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经济损失其实就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
另一方面是因征收搬迁而必须发生一些费用。
总体来讲,房屋征收活动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一般有以下八大项: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牌匾及其他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经济损失和费用不一定同时发生,因此在具体的补偿个例中,应当依据其具体损失项目、损失情况予以确定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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