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回播: 张某开着货车刮碰到一辆自行车,在没有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司机自顾自将车开走,之后,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24条规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主张保险公司具有免职事由,并且,保险公司对此约定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司机怎么离开事故现场再所不问,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肇事司机认为,其不知道有被刮碰的自行车而离开现场,不属于该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调解无果,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经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案发路段光线昏暗,刮碰痕迹不明显,刮碰之后货车也并未减速,考虑到重型货车的高度、长度、体积、重量等因素,结合双方的陈述,法院认为司机非因故意而离开事故现场,不属于肇事后“逃逸”。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24条规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解,免责是否以“故意”作为前提条件?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24条反复适用于车辆保险,属于格式合同,“离开事故现场”应解释为“故意”为之,否则就是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而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了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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