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销售药品资质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
何继成律师在接手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后,通过深入了解嫌疑人辩解、细致阅卷,基于扎实的法律知识,提出了一系列极具针对性的事实依据与法律观点。
一、案件核心事实梳理
(一)行为性质判断
本案嫌疑人系麻醉师,其自述在深圳疫情防控期间,因无法获取舒芬太尼,以地佐辛与另案麻醉师谭某某进行交换,目的是获取舒芬太尼,并非进行贩卖,因此该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经营” 行为。此外,嫌疑人本身具备购买麻醉药物的资质,这意味着其购买行为合法,出售货款额不能等同于 “非法所得” 额。
(二)自首情节认定
侦查人员在排查另案时,通过电话通知嫌疑人接受 “询问”。嫌疑人随后主动前往侦查人员住所,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二、精准适用法律条款的专业辩护
(一)依据旧法判断罪与非罪
嫌疑人的行为发生在 2021 年,依据法释〔2014〕14 号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同样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并且,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在此案中,嫌疑人无论是经营数额还是违法所得均未达到上述犯罪构成标准,不应作为犯罪处罚。
(二)运用 “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进行辩护
侦查机关发现嫌疑人行为的时间在 2023 年,此时法释〔2022〕19 号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开始施行。该解释自 2022 年 3 月 6 日起施行,同时法释〔2014〕14 号、法释〔2017〕15 号被废止。新解释删除了嫌疑人这类行为的构罪规定。依据 “新法优于旧法” 和 “从旧兼从轻” 原则,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何继成律师通过严密的法律分析,指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属于行政调整范畴,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宜动用刑法进行调整,这也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操作惯例。
三、理想辩护成果
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何继成律师的专业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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