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抓捕的“远洋捕捞”乱象
“远洋捕捞” 式执法,究竟是什么?
近年来,一个新的词汇 ——“远洋捕捞” 式执法,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这可不是在说渔业生产,而是指个别执法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违规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这种执法行为,以执法办案之名,行刮取经济利益、罚没财物之实,引起了不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主的不满。
想象一下,企业在本地本本分分经营,突然外地执法人员神兵天降,不由分说就抓人、查账、冻资产,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就如广东某 “专精特新” 企业,2022 年有 20 多亿元收入,2023 年 6 月底申请赴港上市,结果同年 10 月,河南两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出动 1600 多名警力到广州办案,涉案金额不过 60 多万元,却冻结该集团子公司 64 个账户,企业被迫撤回上市申请,工厂停工、生产停摆,经营难以为继。这哪里是正常执法,简直就是 “跨界打劫”,让企业苦不堪言,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剖析:“远洋捕捞” 的真实面貌
重庆巫溪警方跨省抓捕风波
让我们把目光投向重庆某某警方跨省侦办的一起诈骗案。2022 年末,某某县警方奔赴千里之外的杭州,对一家健康管理公司展开大规模行动。起因是该公司销售的 “X 浴药包” 被指涉嫌诈骗,警方在接到报案后短短 4 天,就组织几百名警力远赴 1000 多公里外,将公司 100 多名员工跨省拘传到重庆,同时查封扣押了公司账面上数千万元资金。这一雷霆手段,乍看之下是警方打击犯罪的坚决行动,可细究起来,却疑点重重。
据投诉人反映,案件立案侦查的流程存在诸多不合规之处。某某县公安局被指先侦查后立案,有违《刑事诉讼法》规定。媒体报道与实际报案时间也相互矛盾,“平安重庆” 报道警方 2022 年 9 月就接到报警并展开调查,可实际报案人是在 12 月 27 日才报案,且报案笔录显示案件来源是 “工作中发现”,并非主动报案。更令人震惊的是,办案民警涉嫌违规使用个人账户收款,至少 50 余万元款项流入个人账户,还未出具收款凭据,后续转账至财政局账户时竟少转 8320 元,这笔钱至今去向不明。此外,在异地协作办案手续上,也没有充足证据表明警方是在杭州当地公安协助下进行搜查、扣押等行动,尽管某某县公安局称办案民警在抓捕前到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履行报备程序,却拿不出报备手续公开展示,也无杭州警方证实材料。面对质疑,警方的回应未能平息争议,记者多次联系核实,某某县公安局相关人员或不接听电话,或含糊其辞,给案件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阴影。
浙江企业家的惊险遭遇
再看浙江发生的一起案件,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私利,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在 2023 年 5 月下旬起游走于浙江、江苏等地,打着帮忙处理案件的幌子向企业家索取财物。6 月 11 日,他们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途中暗示索要财物,沈某机智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最终,这两名违规执法人员因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这起案件虽是他们个人的违法行径,却也反映出 “远洋捕捞” 式执法背后个别人员的逐利冲动,令人不寒而栗。倘若沈某未能逃脱,后果不堪设想,企业经营、家庭命运都将被这突如其来的 “执法黑手” 拖入深渊。
“远洋捕捞” 频发:背后的原因
地方财政压力下的逐利冲动
“远洋捕捞” 式执法为何屡禁不止?这背后有着深层次的经济根源。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一些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乏力,土地财政风光不再,地方政府手头拮据。在这样的困境下,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成了 “香饽饽”,被视为缓解财政压力的 “救星”。
目前的罚没款制度存在漏洞,为逐利性执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按照规定,罚没款上缴地方财政后,会按一定比例以办案经费等名义返还给办案机关。这就好比给办案机关戴上了 “金手铐”,让他们与罚没款产生了直接的利益关联。为了多捞点 “油水”,一些执法人员不惜铤而走险,跨省办案、争夺管辖权,对企业财产进行过度查封、扣押、冻结,甚至不惜违法违规,将执法权变成了敛财的工具。他们心里打着小算盘,每多办一个案子,多罚没一笔款,就能为单位换来更多的经费,自己的工作绩效、奖金福利也有着落了,何乐而不为?殊不知,这种短视行为严重破坏了法治环境,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让地方营商环境陷入恶性循环。
执法监督与约束的缺失
执法监督不力,也是 “远洋捕捞” 现象泛滥的关键因素。异地执法本应受到严格的程序约束和监督,但现实中却存在诸多漏洞。一方面,异地办案协作手续常常流于形式,部分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或是手续不全、程序不规范就擅自行动,当地公安机关也未能有效把关,导致执法行为如同脱缰野马,肆意妄为。另一方面,对于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内部监督往往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一些地方出于保护本地执法机关的 “面子”,或是担心影响政绩,对违规执法人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内部处理不透明,处罚力度不痛不痒,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外部监督呢,又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渠道不畅等问题,难以真正发力。企业即便遭受了不公正执法,投诉无门、申诉无路,只能默默咽下苦果,这无疑助长了 “远洋捕捞” 式执法的嚣张气焰,让其愈发猖獗。
危害深远:法治、营商环境与公众信任
“远洋捕捞” 式执法的危害是全方位、深层次的。首先,它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法律本应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执法机关是这道防线的守护者,可 “远洋捕捞” 却让执法权沦为逐利工具,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大打折扣。民众看到的是执法人员为了钱随意抓人、扣资产,如同儿戏,这怎能不让人对司法体系产生怀疑?长此以往,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严将荡然无存,社会秩序的基石也将动摇。
其次,对营商环境的破坏堪称致命。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活力源泉,一个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是企业茁壮成长的土壤。“远洋捕捞” 式执法却让这片土壤布满荆棘,企业时刻担心被异地执法 “盯上”,正常经营决策受阻,投资扩产更是慎之又慎。外地企业不敢来投资,本地企业想外迁,市场活力被严重抑制,地方经济发展也陷入困境。
再者,公众对法律的信任遭受重创。企业家们原本对法律满怀敬畏,期望在法治框架下安心创业、兴业,可 “远洋捕捞” 的经历让他们心灰意冷。普通民众看到这些乱象,也会对法律能否保护自身权益产生疑虑,守法意识逐渐淡薄,社会法治氛围愈发淡薄,这对于一个追求法治文明的社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悲哀。
斩断 “黑手”:构建规范执法的防护网
完善执法制度与规范
要杜绝 “远洋捕捞” 式执法,制度建设是重中之重。首先,必须严格异地执法程序。明确规定异地执法的前提条件,除涉及重大犯罪、跨区域流窜作案等必要情形外,一般案件应优先由本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异地执法时,要提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详细说明案件情况、执法依据、人员安排等,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行动,杜绝擅自跨省抓人、查扣的乱象。
在管辖权问题上,应回归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以主要犯罪地、被告居住地管辖为主,限制指定管辖的随意性。对于网络犯罪等新兴犯罪形式,进一步细化管辖权规定,摒弃 “沾边就管” 的模糊标准,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精准确定管辖地,防止各地执法机关争抢管辖权。
涉案财物管理也亟待规范。建立涉案财物专门审查制度,每一笔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要有详细清单,明确财物与案件的关联性,禁止超范围、超数额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置要透明、公正,定期向当事人通报情况,案件结束后及时解封、返还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确保企业财产安全。
强化监督与问责机制
监督是执法公正的 “守护神”,一方面要强化内部监督。上级执法机关要加大对下级异地执法案件的抽查、复查力度,定期检查执法卷宗、手续办理、财物处置等环节,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违规人员严肃处理。同时,建立异地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让各地执法机关能实时了解异地办案动态,相互监督、协同纠错。
引入外部监督同样关键。媒体、社会组织、公众要成为监督的 “第三只眼”,鼓励媒体对执法行动进行客观报道,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为企业发声,反映诉求;拓宽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线索认真核实、及时反馈,让 “远洋捕捞” 无处遁形。
一旦发现 “远洋捕捞” 式执法行为,必须严肃问责。对违规执法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纵容、授意违规执法的领导干部,同样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以强有力的问责倒逼执法规范化,重塑法治尊严与企业信心。
共筑法治蓝天,守护公平正义
“远洋捕捞” 式执法是法治社会的毒瘤,它不仅让企业和企业家们胆战心惊,更让法治尊严扫地、营商环境恶化、公众信任崩塌。要彻底铲除这一乱象,需要政府、执法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齐心协力。政府要优化财政收支结构,摆脱对罚没收入的依赖;执法机关要刀刃向内,严格规范执法,重塑公信力;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权;社会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发声;公众要积极监督,让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构建一个公正、透明、法治化的社会环境而努力,让 “远洋捕捞” 式执法成为历史,让每一个企业都能在法治的蓝天下安心经营、蓬勃发展,让公平正义之光普照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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