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销售药品资质≠非法经营罪
一、开篇:打破认知误区
在日常生活中,药品安全与销售规范一直是备受瞩目的话题。我们时常听闻,有人因私自售卖药品而触犯法律,面临严重的处罚。这使得不少人形成了一种刻板印象:只要没有销售药品的资质却涉足药品销售,就极易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今天,咱们就来深入剖析一下,无销售药品资质的诸多行为中,哪些情况其实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帮助大家厘清法律的边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二、法规变迁:从旧规到新规的转折
回顾过往,2014 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在当时为打击无证经营药品乱象提供了有力依据,诸多无证售药行为被依法严惩,有力维护了药品市场的秩序与民众的用药安全。
然而,法律并非一成不变。2022 年,两高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带来了重大变革,废止了之前关于无证经营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这一转变犹如一颗石子投入湖面,在法律界与药品经营领域激起千层浪。从立法意图来看,这是顺应时代发展、药品行业变革以及司法实践反馈的结果。随着药品监管体系日益完善,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无证售药行为,不再适宜动用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手段。
就拿电影《我不是药神》所反映的现实案例来说,早期类似主人公为病友代购境外抗癌药的行为,在旧规下往往容易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新规实施后,这类行为若符合一定条件,便不再简单粗暴地被归为此罪,而是综合考量药品来源、销售目的、获利情况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这既彰显了法律的温度,又体现了对复杂现实情况的精准把控。
在此过程中,“新法优于旧法” 以及 “从旧兼从轻” 原则起到了关键的指引作用。“新法优于旧法” 强调在新旧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相互冲突时,优先适用新的规定。但需注意,这里的 “同一事项” 有着严格界定,像刑法中一些涉及药品犯罪的条文,看似相近却有着细微差别,需审慎判断。而 “从旧兼从轻” 原则,则是基于保障人权与公平正义,当新的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罚更轻时,即便行为发生在旧法施行期间,也适用新法。在无证售药行为的法律认定变迁中,这两个原则相互配合,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方向。
三、关键判定情节一:经营目的与行为性质
(一)案例剖析:以物换物非经营谋利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目的与性质的界定往往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起点。以某起典型案例来说,一位麻醉师在特殊时期的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当时,受深圳疫情防控影响,药品供应链受阻,该麻醉师辩称,自己是由于无法正常取得舒芬太尼,才以地佐辛与另一位麻醉师谭某某(另案处理)进行交换,其核心诉求是满足医疗工作中的紧迫用药需求,而非将药品作为商品进行贩卖以谋取经济利益。从刑法对于 “经营” 行为的本质定义来看,经营通常蕴含着以营利为目的、持续性、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商业交易特性。而在此案例中,麻醉师的换药行为是在医疗专业人员之间基于医疗资源调配困难所做出的临时应对,交换对象特定,且无盈利指向,仅仅是为了保障医疗流程的顺畅运行,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有着本质区别,不应被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
(二)延伸探讨:自用、公益性质行为甄别
进一步拓展视野,生活中的许多场景都能反映出行为目的对法律定性的深刻影响。在社区邻里之间,我们时常听闻这样的暖心故事:当有人突发疾病,家中常备药品短缺时,邻居们纷纷伸出援手,将自家多余的药品赠予急需之人。这种社区互助赠药行为,完全基于邻里情谊与救急扶危的善意,没有丝毫商业利益的掺杂,是人性温暖与社会凝聚力的体现,与非法经营药品的违法行径天差地别。再将目光投向偏远山区、乡村等边远地区,医疗资源匮乏的现状长期存在。偶尔会出现村民自行储备一些常用药品,或是在紧急情况下,村民之间相互分享、调剂药品以解燃眉之急的情况。只要这些药品来源合法,且不存在买卖获利行为,纯粹是为了应急自救、互助互济,同样不能将其与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混为一谈。这些行为不仅未扰乱市场秩序,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共医疗资源短期内难以覆盖全面的短板,是社会自我调节、共渡难关的一种良性表现,理应得到法律的包容与认可。
四、关键判定情节二:药品类别与管控层级
(一)特殊药品管制严格
药品的类别差异,犹如一道分水岭,在法律认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疫苗等特殊药品,国家构建了极其严格的管制体系。这些药品,或是因其对人体神经系统有着强力的干预作用,如麻醉药品能在手术中使人痛觉暂时消失,却也极易被滥用成瘾;或是像疫苗关乎公共卫生安全大局,一旦质量失控、非法流入市场,后果不堪设想。以某起震惊全国的抗癌药走私案为例,犯罪团伙为谋取暴利,私自从境外走私未经国内批准上市的抗癌特效药品。这些药品虽有显著疗效,但由于未经过国内严格的药品审批流程,来源不明、质量难以保障,且逃避了海关监管与税费缴纳,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更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埋下巨大隐患。最终,相关责任人被依法以非法经营罪严惩,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多年并处罚金高额款项,彰显了法律对特殊药品非法经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这是因为此类行为不仅违反商业规范,更直接冲击了关乎国计民生的医疗保障根基,危及大众的生命健康底线。
(二)普通药品的不同认定
与之相对的是普通药品,在新规的语境下,其无证经营行为的定性有了显著变化。一般而言,普通药品若未取得销售资质而进行售卖,更多地是被纳入行政监管的范畴。诸如日常生活中的感冒药、退烧药、消炎药等常用药品,若有商家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便在网络店铺、街边小摊等地售卖,通常会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像某地一家网店,店主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进一批常见的肠胃用药,并在电商平台上以低价售卖,试图赚取差价。很快,当地药监部门接到举报后迅速行动,经调查核实,依法对该网店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这一案例清晰地表明,对于普通药品的无证经营,行政手段足以发挥警示与规范作用,在未达到情节严重、对市场秩序和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冲击的情况下,刑法不会轻易介入,避免了刑罚的过度使用,维护了法律适用的精准性与严肃性。
五、关键判定情节三: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
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的多寡,恰似一把精准的标尺,在衡量无证售药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时起着关键作用。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之前提及的那位麻醉师案例中,其无论是药品交换的价值数额,还是可能存在的微小获利,均远远低于上述构罪标准。他仅是为了满足医疗工作的燃眉之急,并非以商业盈利为导向,少量的药品调剂行为未对市场秩序造成实质性冲击,因而不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但需格外留意的是,这里的数额计算有着严格规范。若行为人本身具有合法采购药品的资质,却超出许可范围售卖药品,其经营数额应将合法与非法部分严格区分、分别计算。比如,某连锁药店具备售卖乙类非处方药的资质,却暗中违规售卖部分处方药,此时,对于其处方药的非法经营数额要单独核算,不能与合法经营的乙类非处方药数额混为一谈。一旦处方药的非法经营数额触及犯罪红线,即便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合规,也难逃法律制裁。这种精细的区分与核算机制,旨在确保法律打击精准有力,不放过任何企图钻空子、扰乱药品市场的不法行为,全方位维护药品经营的法治生态。
六、真实案例启示录:司法实践的导向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已有诸多鲜活的案例为我们照亮前行的道路,指引着法律适用的正确方向。就如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南部县通某气体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医用氧长达数年,经营数额高达数百万元。一审时,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他们被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面临着沉重的刑罚。然而,二审期间,法律的风云变幻带来了转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废止了此前无证经营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条款。法院依据 “从旧兼从轻” 原则,审慎权衡法律的天平,最终撤销原判,宣告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无罪。这一案例深刻地揭示出,法律并非僵化不变,而是与时俱进,顺应社会发展与司法实践的需求。
再看上海的一起案件,王某某、张某某、曹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涉足药品销售链条,低价收购、高价转卖各类药品,试图从中谋取暴利。案件审理初期,他们被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起诉,一审法院也做出了有罪判决。但随着辩护律师深入挖掘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条文的更迭,提出药品经营资质与行为性质的关键辩点。尤其是当新的药品司法解释施行后,法院重新审视案件,认识到将普通药品简单归为专营专卖物品进而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缺乏充分依据。最终,公诉机关撤回部分起诉,被告人张某某的罪名也变更为非法行医罪,实现了法律适用的精准纠偏,避免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清晰地洞察到律师辩护策略的精妙之处。一方面,紧扣法律条文的变迁,以 “新法优于旧法”“从旧兼从轻” 等原则为利剑,斩断不合理的定罪枷锁;另一方面,深度剖析案件事实,从经营目的、药品类别、数额核算等多维度构建严密的无罪或罪轻辩护体系。同时,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调查时的态度与行为同样至关重要。自首情节,犹如一盏明灯,能在法律的迷雾中为自己照亮一条从轻、减轻处罚甚至通往无罪的道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展现出诚恳悔罪的态度,也能赢得司法机关的酌情考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协助查明案情,更是为自己争取有利处理结果的加分项。这些真实案例,宛如一面镜子,让我们真切地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动态演进,也为那些身处类似困境的人提供了宝贵的借鉴,警醒众人敬畏法律、善用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
七、结语:合法经营,守护健康防线
总而言之,无销售药品资质并不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诸多因素相互交织,共同勾勒出复杂而精细的法律边界。对于药品从业者而言,务必将法律法规视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依循合法途径开展经营活动,这既是对自身职业生涯的守护,更是对民众用药安全的担当。而广大民众在日常生活中,若发现可疑的无证售药行为,应当及时向药监部门举报,成为药品安全防线的监督者。
随着社会的持续进步与药品行业的蓬勃发展,法律也将不断进化,以更加精准、合理的姿态应对层出不穷的新挑战。未来,我们期待看到法律体系进一步细化完善,在打击药品违法犯罪与保障合理用药需求之间,找寻更为精妙的平衡。各位读者朋友,对于今天探讨的话题,倘若您身边存在类似的经历或疑惑,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让我们共同在法治的阳光下,守护药品安全的蓝天。
正文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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