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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案例及其表现形式

你或许听说过宋喆,王宝强的前经纪人,他利用职务之便,在 2012 年 4 月至 2016 年 8 月期间,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他或是单独行动,或是伙同他人,通过虚报演出、广告代言等手段,侵吞王宝强影视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各项业务款共计 232.5 万余元。最终,法律的天平没有倾斜,宋喆因职务侵占罪受到了应有的惩处,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还有游絮,这位自称浪胃仙 IP “创始人” 的人物,在 2018年 2 月至 2020 年 7 月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把 “浪胃仙” 相关业务收入转入自己或亲友的银行卡账户,以收款不入账、虚构支出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 400 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购房等。并且在离职后,她还伪造 “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拒绝交还网络账号,继续使用该账号从事个人商业活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她最终也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终审获刑 8 年,并处罚金 100 万元,责令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和网络账号。
在平武县,有一家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负责人)邓某,本应是公司资金的守护者,却沦为了贪婪的 “硕鼠”。2022 年 7 月 26 日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期间,邓某利用职务便利,动起了歪脑筋。他伪造公司拨付款审批单,还将这些假单混迹在正常审批单中,骗取公司负责人签字,随后分 17 次将公司账下 123 万余元和下属公司账下 24 万余元,偷偷转至自己名下的建材经营部账户内,总计转款高达 147 万余元。这些钱,并没有被他用于正途,而是主要用于偿还个人贷款、贷款利息以及日常挥霍。先后分 7 次向原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取得了公司谅解。
    韶山某小区,本应是居民安居乐业的温馨家园,却被物业人员陈某、李某搅得乌烟瘴气。该小区由某房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进行服务,双方约定未出售车位的租金收益各占 50%。然而,陈某作为物业公司项目经理,李某作为秩序主管,却利用职务之便,打起了车位租赁费的主意。从 2021 年 3 月至 2022 年 5 月,他们私自向小区业主出租地下车库停车位以及杂物间,将所得租赁费用瓜分。经查明,两人共同侵占 98700 元,陈某、李某还分别单独侵占 34508.7 元、13200 元。在 2022 年 8 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他们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1.5 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 元,且责令二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孙某,一位年轻有为的销售总监,就职于某外商投资企业。因工作需要,他长期奔波在外出差,公司出于对员工的关怀以及展示企业形象考虑,给孙某出差的住宿补助最高限额达 1000 元,实行实报实销,并且要求员工通过指定软件预订酒店,由公司和酒店直接结算住宿费。但孙某却没能抵挡住金钱的诱惑,2021 年 4 月,他前往成都出差时,在住宿软件上发现一家标价仅 200 元左右的酒店,便动起了歪心思。他电话联系酒店老板,商量让酒店在软件上以1000 元为限额开具住宿信息,待公司支付房费后,再由酒店老板将多收取的房费退回给自己。在之后的 5 个多月里,孙某屡屡故技重施,酒店老板共返给他 93435 元。纸包不住火,2021 年 10 月孙某离职后,公司员工报案,孙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公司钱财,且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综合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

从以上案例看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 “公司”,通常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涵盖除上述公司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有一定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等;“其他单位” 则包括非国有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像集体或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司法实践中,犯职务侵占罪的,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积极损失,得到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一般会被判处缓刑,甚至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较轻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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