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网络有偿删帖与非法经营罪的关联及辩护策略

一、网络有偿删帖现象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已成为信息传播的核心阵地。然而,一种不良现象 —— 网络有偿删帖,正悄然侵蚀着网络生态的健康。从明星绯闻、企业负面报道,到普通个人的纠纷曝光,只要涉及利益相关,有偿删帖的 “黑手” 便可能悄然介入。一些不法分子和机构,利用各种手段,从网站管理员、论坛版主到网络水军,构建起复杂的删帖链条,只要付费,就能让特定的网络信息 “人间蒸发”。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与公正性。网络本应是公众获取真实信息、自由表达观点的平台,有偿删帖却使得信息被人为操控,公众难以了解事件全貌,舆论监督的作用被极大削弱。对于企业而言,可能借此逃避应有的市场监督;对于个人,可能因虚假信息的删除而无法得到公正的评判。因此,深入探讨网络有偿删帖的法律定性以及相应的刑事辩护策略,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


2.1 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例如,未经烟草专卖局许可经营烟草,就触犯了这一项规定。烟草作为国家专卖物品,其生产、批发、零售都有严格的许可制度,私自经营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 。
  •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此类行为涉及对国家管控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的非法交易,破坏了市场准入的正常管理秩序。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证券、期货、保险行业关系到金融市场稳定,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关乎金融安全与秩序,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将对金融秩序造成极大冲击。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非法经营行为。网络有偿删帖就属于此类,它严重干扰了网络信息传播的正常秩序,进而影响到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非法经营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行为的非法性、经营属性以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违反国家规定” 是判断行为非法性的关键,涵盖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经营行为通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而有偿删帖行为,正是通过收取费用,为他人删除网络信息,具备明显的营利目的。而其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体现在阻碍了信息的正常流通,使公众无法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进而影响市场主体的决策和市场的正常运行。

2.2 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有偿删帖的规定

2013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网络有偿删帖的法律定性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款指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
  •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这一司法解释,为打击网络有偿删帖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它明确了有偿删帖行为在满足特定数额标准时,将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例如,在一些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组建网络水军团队,承接大量有偿删帖业务,累计非法经营数额远超 5 万元,最终被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这不仅有力震慑了网络有偿删帖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类犯罪提供了清晰的标准。

三、典型案例


3.1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例

  • 罗某案:2016 年 7 月,罗某在为客户进行网络推广时,接到删除网上负面信息的需求 。他通过 QQ 搜索找到从事有偿删帖业务的上线 “小吴”。客户提供负面信息链接后,“小吴” 报价 700 元,罗某以 800 元报给客户,客户同意后,次日负面信息被删除,罗某赚取 100 元差价 。此后,此类业务不断,罗某每次在上线报价基础上加价 100 - 200 元。截至案发,罗某支付给上线删帖费用 106180 元,自己获利上万元。2017 年 10 月 9 日,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认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其非法经营数额达 10 万余元,达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情节严重” 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 万元 。
  • 石某某案:2018 年 11 月起,石某某通过腾讯 QQ、微信等通讯软件,多次接受他人有偿删帖委托 。自己能操作删除的,就自行处理;无法操作的,则分包给他人,并从中赚取差价 。例如,2018 年 12 月,他接受委托为他人提供删除互联网负面信息服务,收取费用 4.74 万元;2019 年 3 月,承接删除关于某房地产项目负面信息的包年服务;2019 年 4 月,又接受删除关于某非法传销项目负面信息的包年服务 。短短半年时间,石某某收到删帖服务费用共计 76.04 万元。2020 年 8 月 13 日,法院公开审理认为,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经营数额达 76.04 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 。
这些案例中,被告人的有偿删帖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通过构建删帖渠道,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经营活动。他们与上线或下线合作,分工明确,从获取业务、报价到实施删帖,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信息的正常传播秩序,使得公众无法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进而影响市场主体的决策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例如,企业的负面信息可能因有偿删帖而被掩盖,消费者无法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导致市场选择出现偏差,破坏了市场的诚信机制。

3.2 存在争议或不构成犯罪的案例

郑俊(化名)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编辑,2019 年下半年,他发现部分客户有删除帖子的需求,且愿意支付 80 元至几百元不等的费用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 年所在公司效益不佳,郑俊便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删帖赚钱 。他加入一些 QQ 群,客户包括网络公司、大专学校、淘宝店铺等,主动添加他的 QQ,委托其删除百度、新浪等网站上的诽谤、造谣或竞争对手发布的帖子 。郑俊要求客户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自行撰写申诉理由,通过网站正常的申诉举报途径替人申请删帖,并未与网络公司人员内外勾结 。其删帖业务收入达十多万元。郑俊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辩护律师认为,郑俊通过正常申诉举报途径替人申请删帖,未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需以 “违反国家规定” 为前提,而郑俊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构成要件。虽然他有偿删帖,但所依据的网站正常申诉渠道,并未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同时,关于其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秩序也存在争议。辩护律师认为,郑俊的行为未对市场秩序造成实质性破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这个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对 “违反国家规定” 和 “扰乱市场秩序” 的理解与认定。一方认为,郑俊利用正常途径删帖,即便有偿,也未突破法律规定的界限;另一方则可能从有偿删帖行为本身的隐蔽性、对信息传播的干扰等角度,认为其扰乱了市场秩序。这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有偿删帖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准确把握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 。

四、辩护是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4.1 对 “违反国家规定” 的精准解读

从法律条文的严格界定出发,“违反国家规定” 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首要前提。在网络有偿删帖案件中,不能简单地将有偿删帖行为一概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通过网站正常申诉举报途径进行的删帖行为,应予以细致甄别。网站通常设有专门的申诉机制,旨在处理诸如侵犯个人隐私、虚假信息、恶意诽谤等不当内容。若当事人依据这些合法程序,在提供合理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申请删帖,并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这一行为并不必然违反国家规定。例如,当某企业发现网络上存在恶意诋毁其商业信誉且毫无事实依据的信息时,通过向网站提交详实的证据材料,说明该信息对企业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按照网站规定的申诉流程申请删除,这属于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网站收取的费用,可能是用于处理申诉流程的成本费用,并非非法经营的获利。这种情况下,不能将其等同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偿删帖行为。

4.2 对 “扰乱市场秩序” 的深入论证

市场秩序涵盖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的真实有效传播等多个方面。在论证有偿删帖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秩序时,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若所删除的信息本身是虚假、误导性的,或者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那么这种删帖行为实际上有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而非扰乱。例如,一些不良竞争对手恶意发布虚假的产品质量问题帖子,对其他企业进行恶意抹黑,导致消费者对该企业产品产生误解,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此时,若企业通过合法途径删除这些虚假信息,恢复自身的商业信誉,这对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获取真实信息是有益的。相反,若将这种删帖行为认定为扰乱市场秩序,无疑会使不良竞争行为得逞,破坏市场的健康生态。此外,对于一些个人信息的合理删除,如个人因遭受网络暴力,其个人隐私信息被恶意曝光,通过合法删帖保护自身权益,也未对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应被认定为扰乱市场秩序 。

4.3 证据层面的有力辩护

证据是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在网络有偿删帖案件中,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至关重要。对于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如银行流水,要仔细分析其与删帖业务的关联性。在一些案例中,被告人的银行账户可能存在多种资金往来,不能仅仅因为账户中有资金流入,就直接认定为有偿删帖的收入。可能存在其他合法的业务往来,如被告人同时从事网络推广的合法业务,其银行流水中包含了推广业务的收入。此时,需要详细审查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和用途,通过提供相关合同、业务凭证等证据,证明部分资金与删帖业务无关,从而降低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此外,对于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也要审查其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存在被篡改或伪造的可能。

4.4 量刑情节的积极争取

立功、自首、从犯等情节在量刑中具有重要作用。立功情节的认定,要求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在网络有偿删帖案件中,若被告人知晓其他有偿删帖团伙的犯罪线索,并向司法机关提供,协助司法机关成功打击该犯罪团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立功。例如,被告人在自己从事有偿删帖业务过程中,发现有其他团伙通过黑客手段非法入侵网站进行删帖,其向公安机关提供该团伙的作案方式、人员信息等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成功破获该案件,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争取立功情节。自首情节则要求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被告人在意识到自己的有偿删帖行为可能涉嫌违法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删帖业务情况,包括业务范围、获利情况、与他人的合作关系等,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从犯的认定,主要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在一些有偿删帖的团队中,部分成员可能只是负责联系客户、传递信息等简单工作,没有参与核心的删帖决策和操作,且在利润分配中所得较少,这类成员可争取认定为从犯,从而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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