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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辩护(广东)

合同诈骗的现状

在经济蓬勃发展的广东省,合同作为经济往来的重要纽带,时刻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与此同时,合同诈骗犯罪也如影随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众多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从繁华的广州都市商圈,到充满活力的深圳创新园区,再到其他各个城市的商业角落,合同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其手段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
准确区分合同诈骗的罪与非罪,已然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这不仅关乎法律的公正与严肃,更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一旦错误认定,可能导致无辜者蒙冤受屈,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或者让真正的诈骗分子逍遥法外,继续为非作歹。
在这一复杂且关键的领域,律师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在合同诈骗案件中深入剖析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辩护。

合同诈骗罪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情形包括: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商业活动中,一些不法分子虚构根本不存在的公司,或盗用他人公司名义与受害者签订合同。曾有犯罪分子伪造某知名企业的公章和授权文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收取货物后便消失无踪,给供应商带来巨大损失。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合同签订的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虚假身份误导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交易决策。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部分诈骗分子通过伪造银行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或者提供虚假的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明,让对方误以为其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担保能力,从而放心签订合同并交付财物。例如,在深圳发生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伪造了一份高额的房产抵押证明,与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巨额贷款后逃之夭夭。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此类诈骗手段较为隐蔽,犯罪分子起初可能会认真履行小额合同,建立起良好的信誉,让对方放松警惕。随后,便以各种理由要求签订更大金额的合同,在骗取对方大量财物后,便不再履行后续义务。在广州的服装批发市场,就有商家遇到过这种情况,骗子先小额采购服装并按时付款,赢得信任后,签订大额订单,收到货物后却失联。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这是一种较为直接的诈骗方式,犯罪分子在收到对方交付的财物后,立即切断与对方的联系,携款潜逃。比如在东莞,有企业与外地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后,供应商却人间蒸发,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各种诈骗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诈骗手段也日益翻新,如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合同诈骗等新型犯罪不断涌现。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这意味着犯罪分子从一开始就蓄意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并非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虑其一系列行为表现,如签订合同后的资金用途、是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等。例如,如果行为人将骗取的货款用于个人挥霍,而非投入到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就可以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在广东省,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一类地区)或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类地区),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五十万元(一类地区)或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二类地区),属于数额较大 。不同地区的数额标准设置,充分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

3、主体方面: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合同诈骗罪。无论是个人为谋取私利实施诈骗,还是单位集体决策进行诈骗活动,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单位犯罪,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在一些案例中,某些公司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公司高层策划,以公司名义与多家企业签订虚假合同,实施诈骗行为,最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4、客体方面: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交易载体,保障其正常运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合同诈骗行为破坏了这种秩序,同时也使受害者的财产遭受损失。例如,一些诈骗行为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甚至破产,不仅损害了企业自身利益,也对上下游产业链产生了负面影响,破坏了整个市场的稳定。

罪与非罪的核心区分点

1、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构成要素,其判断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在广东的司法实践中,常从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款项用途等方面进行考量。
以广州的一起案例为例,犯罪嫌疑人张某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张某声称自己拥有大规模的生产工厂和先进的生产技术,具备按时交付高质量设备的能力。然而,经调查发现,张某实际上只是租用了一个简陋的小作坊,根本没有足够的设备和技术人员来完成如此大规模的生产任务,这明显表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就不具备履约能力 。
在履约过程中,张某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推进生产和交付设备。企业多次催促,张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如原材料供应不足、工人罢工等,但实际上并未积极解决这些问题,没有表现出任何想要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对于收到的预付款项,张某没有用于与合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奢侈消费,如购买豪车、奢侈品等。从这些行为可以清晰地看出,张某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反,在深圳的另一起案件中,李某与供应商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签约时,李某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突发不可抗力因素,如供应商所在地区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原材料供应中断,李某无法按时交付货物。但李某在得知情况后,立即积极与供应商沟通协调,寻找替代原材料,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尽最大努力减少对方损失。虽然最终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李某的行为表明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属于合同纠纷范畴。

2、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界限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在行为表现上有相似之处,但在主观目的、欺诈程度、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主观目的方面,民事欺诈的行为人通常是为了在合同履行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并非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根本目的。例如,在佛山的一起商业合作中,某商家为了促成合作,对自己产品的某些性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在后续合作中,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努力提供符合约定的产品或服务,这种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则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意图直接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
从欺诈程度来看,民事欺诈的手段相对较为轻微,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在惠州的一个房屋租赁案例中,房东为了尽快出租房屋,对房屋的装修情况作了一些美化描述,但房屋的基本居住功能和主要特征与描述相符,租客入住后并未受到实质性影响,这属于民事欺诈行为。而合同诈骗的欺诈手段往往较为恶劣,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足以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决定,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例如,犯罪嫌疑人虚构房产信息,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房款后消失不见,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财产权益,构成合同诈骗。
法律后果方面,民事欺诈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而合同诈骗则属于刑事犯罪,一旦被认定,行为人将面临刑事处罚,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轻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等刑罚 。

3、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甄别

在实践中,准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至关重要,可从履行意愿、违约原因、解决纠纷的态度等角度进行判断。
履行意愿上,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有积极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或未能完全履行。例如,在东莞的一家制造企业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了长期供应合同,后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成本急剧增加,导致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交付延迟的情况。但供应商一直与制造企业保持密切沟通,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努力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货物,这种情况属于合同纠纷,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只是想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如在中山发生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公司名义与多家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收取货物后便将货物低价变卖,携款潜逃,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
违约原因也是区分二者的重要因素。合同纠纷的违约原因多为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市场变化、经营困难等,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例如,一家位于珠海的企业因当地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其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无法按时履行与客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在政策调整后及时通知了客户,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这种情况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纠纷。而合同诈骗的违约往往是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其诈骗计划的一部分。例如,行为人虚构事实签订合同,在收到对方财物后,以各种虚假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其实质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
解决纠纷的态度同样能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出现违约情况后,通常会积极与对方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在江门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因生产设备故障导致交货延迟,卖方主动与买方沟通,说明情况,并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尽力加快生产进度,争取尽快交付货物,这种积极解决纠纷的态度表明其属于合同纠纷。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骗取财物后,往往会逃避责任,拒绝与对方沟通,甚至切断联系,试图掩盖其诈骗行为。比如,在汕头的一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在收取对方预付款后,对对方的询问和催促置之不理,更换联系方式后消失无踪,这种行为明显是为了逃避责任,构成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的辩护

1、证据收集与梳理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证据收集与梳理是有效辩护的基石。对于证明当事人履约能力的证据,如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证明、银行授信额度等,能清晰展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当时具备履行合同的经济实力和资源条件。以深圳一家科技企业为例,该企业在与合作方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后,被指控合同诈骗。辩护律师通过收集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企业拥有大量的现金储备和固定资产,足以支撑项目的开发与实施,有力地证明了企业具备履约能力 。
资金流向证据同样至关重要,银行转账记录、资金使用明细等能够揭示款项的实际用途,判断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目的相符。例如在广州的一起合同纠纷中,被告收到原告的预付款后,被怀疑挪作他用。辩护律师通过调取详细的银行转账记录,发现款项全部用于采购合同所需的原材料和支付相关研发费用,从而证明被告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意图。
沟通协商记录,包括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反映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若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当事人积极与对方沟通解决方案,表明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如在东莞的一起合同案件中,双方因交货时间产生争议,被告的律师通过提供双方的邮件往来记录,显示被告在得知可能延迟交货后,第一时间与原告沟通,说明情况并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这为被告不构成合同诈骗提供了有力证据。

2、针对不同情形的辩护策略

虚构主体:若被指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辩护律师需着重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授权或合理的理由。例如,在佛山的一个案例中,某业务员在未获得公司正式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但该业务员长期代表公司与该客户进行业务往来,且公司对其过往行为并未提出异议。辩护律师以此为切入点,论证该业务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客户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从而不构成合同诈骗 。

虚假担保:当涉及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指控时,应审查担保行为是否是出于误解或有其他合理原因。比如在珠海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房产证明虽存在瑕疵,但实际上是由于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错误导致,并非其故意伪造。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证明了这一情况,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有利的辩护结果。

部分履行:对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形,需证明当事人的部分履行是真实且有继续履行的意愿和计划。在中山的一家制造企业案例中,企业因前期资金周转困难,仅能部分履行合同,但在与对方协商的过程中,制定了详细的还款和后续履行计划,并积极寻求融资以解决问题。辩护律师通过展示这些证据,成功为企业进行了无罪辩护。

收受财物后逃匿:若被指控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要证明逃匿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而非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在汕头的一个案件中,被告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无法及时与对方联系,导致被误认为逃匿。辩护律师通过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等证据,澄清了事实,使被告免受合同诈骗的指控。

3、程序辩护的运用

立案阶段:在广东省,若发现公安机关对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存在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等问题,律师可及时提出异议,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审查。例如,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仅凭一方的报案就仓促立案,律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立案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促使公安机关进行更深入的调查或撤销立案 。

批捕阶段:律师要重点审查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应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争取不批准逮捕。如在惠州的一起案件中,律师通过详细阐述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以及案件的具体情节,说明犯罪嫌疑人没有逃跑风险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成功说服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

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律师可以对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进行全面审查,若发现存在证据瑕疵、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应及时与检察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变更起诉罪名。例如,在深圳的一起案件中,律师经过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发现指控犯罪嫌疑人合同诈骗的关键证据存在疑点,且法律适用存在偏差,通过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补充侦查,并变更了起诉罪名,减轻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

审判阶段: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充分利用程序性权利,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广州的一起合同诈骗案庭审中,律师通过申请关键证人出庭,还原了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真实情况,对控方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判决。

典型案例

案例一:深圳某科技公司合同诈骗案

深圳的一家科技公司与合作方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软件的开发并交付使用。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技术难题和团队内部管理问题,软件未能按时交付,合作方遂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辩护律师介入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通过收集公司的财务报表、技术研发资料、团队成员沟通记录等证据,发现该科技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初,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资金储备,有能力完成软件开发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研发工作,并非故意不履行合同 。
针对技术难题,公司曾积极寻求外部专家的帮助,并制定了详细的解决方案,只是由于技术问题的复杂性超出了预期,导致交付时间延迟。律师将这些证据进行整理和梳理,向司法机关清晰地展示了公司的履约意愿和努力过程,证明这只是一起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最终,司法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未对该科技公司及相关人员追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广州某贸易公司合同诈骗案

广州的一家贸易公司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收取了供应商交付的货物,但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随后公司负责人失联,供应商报案称遭遇合同诈骗。
辩护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发现贸易公司在收取货物后,并未将货物进行变卖或挥霍,而是由于公司资金链突然断裂,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货款。进一步调查发现,资金链断裂的原因是公司的主要客户突然破产,未能支付大额货款,这一意外情况对贸易公司的资金周转造成了致命打击 。
律师通过收集客户破产的相关证明文件、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以及与供应商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贸易公司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同时,律师积极协助贸易公司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争取供应商的谅解。最终,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认为该贸易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决定不起诉。

案例三:东莞某制造企业合同诈骗案

东莞的一家制造企业与多家下游企业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仅交付了少量货物,便停止了生产和交付,下游企业怀疑该企业实施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后,深入企业进行调查。发现企业停止生产和交付的原因是遭遇了严重的原材料供应短缺问题,并非恶意骗取预付款。企业为解决原材料供应问题,曾积极与多家供应商进行沟通协调,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寻找替代原材料、加大采购力度等,但由于市场环境的突然变化,原材料供应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
律师收集了企业与供应商的沟通记录、采购合同、原材料市场变化的相关报告等证据,向司法机关证明企业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律师还协助企业与下游企业进行调解,争取达成和解协议。经过律师的努力,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该企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避免了企业负责人遭受刑事处罚。

专业辩护的价值

在合同诈骗案件的处理中,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意义重大。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收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以及对程序正义的坚守,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深圳科技公司因技术难题导致的合同纠纷,到广州贸易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货款支付问题,再到东莞制造企业因原材料短缺而面临的困境,这些案例都充分展示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关键作用。
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判决结果,不仅避免了无辜者遭受不公正的刑事处罚,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无论是在立案、批捕、起诉还是审判阶段,律师的参与都能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地处理案件,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希望能进一步加强对合同诈骗案件的研究和处理,让法律的天平始终倾向正义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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