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法律适用及案例分析
编者按: 在毒品犯罪的诸多类型中,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占据着重要地位。何继成律师特撰本文对此法律适用和司法案例进行分析。
贩卖毒品罪的法律框架

嫌疑人指认毒品图,来源:网络
刑法典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即不论毒品数量多寡,都必须予以刑事制裁。
刑法针对不同数量的毒品,制定了细致且严格的量刑档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严厉惩处。而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使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也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的细化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 2016 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犹如对刑法条文的深度解读和有力补充。它们对各类毒品的数量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的量刑有了更为精确的依据。如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等。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法律的适用范围,让法官在量刑时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运输毒品罪的法律界定

嫌疑人指认毒品图,来源:网络
刑法条文的基本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无论运输毒品的数量是多是少,只要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律要件的深入解读
从主观方面来看,运输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运输的是毒品,这种明知是一种积极的认知状态,是构成该罪的关键主观要素。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运输的物品是毒品,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实施了运输行为,那么就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张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朋友运输一个包裹,里面藏有毒品,张三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所以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张三明知包裹里是毒品还帮忙运输,那就符合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实在在地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这是构成该罪的客观基础。运输毒品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携带毒品乘坐交通工具,如火车、汽车、飞机等;利用邮寄的方式将毒品通过邮政系统寄往目的地;借助他人的力量,雇佣他人帮忙运输毒品;或者使用各种交通工具,如货车、船只等专门运输毒品。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实现了毒品在空间上的转移,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就满足了运输毒品罪的客观要件。李四将毒品藏在自己的行李箱中,乘坐长途汽车从 A 地运往 B 地,其行为就属于典型的运输毒品的客观表现,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少女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案
2006 年 2 月出生的杜某某,是一个未成年少女,在 2023 年 10 月,她以 450 元 / 个的价格购进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随后以 500 至 600 元 / 个的价格多次贩卖给他人,共计贩卖 9 个,从中获利 900 元 。在进行这些贩卖行为时,杜某某未满 18 周岁。直到 2024 年 4 月 17 日,她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过,考虑到她接到公安机关传唤电话后主动投案,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她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也能从宽处理。而且,杜某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这些因素,法院最终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之间的平衡。一方面,法律坚决打击毒品犯罪,即使是未成年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法律也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成长环境,对他们给予了一定的宽容和保护。在量刑时,法院综合考量了杜某某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以及未成年人身份等因素,做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既惩罚了犯罪,又给予了她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人吸食并贩卖新型毒品案
2023 年 10 月起,钟某某通过 QQ软件与陌生人联系,多次以每个 500 元的价格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毒品电子烟。他一部分用于自我吸食,以满足毒瘾,另一部分则以 500 元至 600 元不等的价格转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 50 元至 100 元不等 。与此同时,杨某某也参与其中,他以 450 元至 600 元不等的价格从赵某某(另案处理)及钟某某处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新型毒品电子烟弹,同样一部分用于个人吸食,另一部分出售给农某某等人,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农某某也未能幸免,他多次以 450 元至 600 元不等的价格,从杨某某等人处购入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新型电子烟弹,一部分用于自我吸食,另一部分则转售给人。
那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综合考虑了三名被告人的获利情况、毒品的转售次数、对购毒者购毒目的的知晓程度以及他们认罪认罚的态度等多方面因素。最终判定三人犯有贩卖毒品罪,分别处以一年二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罚金,金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之间不等。
赵云华,1981 年 10 月,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 年 5 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 年 3 月 7 日,再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2 万元,直至 2015 年 11 月 28 日才刑满释放 。然而,他并未改过自新。2016 年 11 月 24 日早晨,赵云华与陆慧琴(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雇车从上海市出发前往广东省。赵云华与严某某(在逃)取得联系后,严某某及其子严进鸿(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车在广东省粤东高速公路普宁市池尾出口接应他们。次日上午,赵云华、陆慧琴分别让他人向陆慧琴的银行卡汇款 32 万元、5 万元。陆慧琴从银行取款后,两人将筹集的现金共计 40 万元交给严某某父子。之后,严进鸿搭乘赵云华等人的车,指挥司机驶入返回上海市的高速公路。途中,严进鸿让司机在高速公路某处应急车道停车,事先在该处附近等待的严某某将 2 个装有毒品的黑色皮包交给赵云华、陆慧琴。当日 23 时 30 分许,当赵云华等人驾车行至福建省武平县闽粤高速检查站入闽卡口处时,例行检查的公安人员从该车后排的 2 个黑色皮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1 袋,净重 10002.6 克,赵云华、陆慧琴也被当场抓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认为,赵云华以贩卖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购买并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赵云华联系毒品上家,积极筹集毒资且为主出资,参与支付购毒款、交接和运输毒品,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云华伙同他人跨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 10 余千克,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更为恶劣的是,他曾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足一年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对赵云华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赵云华已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量刑的基本原则与考量因素
对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进行量刑时,毒品的数量和种类是关键的考量因素。犯罪情节同样不容忽视。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是否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否存在武装掩护、暴力抗法等情节,都会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如果犯罪分子采用极其隐蔽、狡猾的手段进行毒品交易,试图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执法,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增大,量刑时必然会从重处罚。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是量刑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那些明知毒品危害巨大,却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多次实施毒品犯罪的人,他们的主观恶性更深,对社会的潜在威胁也更大,在量刑时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处。而对于那些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则会适当从轻考虑。悔罪表现也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如果犯罪分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地坦白自己的罪行,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甚至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的毒品犯罪行为,帮助司法机关破获其他毒品案件,那么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同情节下的量刑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情节的毒品犯罪案件有着截然不同的量刑结果。以少量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在广西临高县的一起案件中,2020 年 5 月 11 日,邱某收取陈某 400 元现金,购得两包 “海洛因”,将其中一包交给陈某,另外一包由邱某和韩某一起吸食。当日,民警将陈某抓获,并从陈某处扣押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该毒品可疑物净重 0.01 克,后鉴定出海洛因成份。2020 年 7 月 9 日,邱某也被抓获。最终,法院认定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这起案件中,虽然邱某贩卖的毒品数量极少,但由于毒品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即使是如此少量的毒品贩卖行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当毒品数量达到较大程度时,刑罚也会相应加重。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2021 年 3 月 16 日,周某和范某商量购买毒品,周某购买 10 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 55 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 “麻古”),范某购买 45 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由范某负责联系购买。当日下午,范某联系程某,从程某处购买 10 克甲基苯丙胺和 100 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并让程某将毒品送至周某住处。当日 15 时许,程某出售给周某甲基苯丙胺 10 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 9 小袋,并收取周某购毒款现金 2 万元。当日 16 时许,民警在周某住处将周某抓获,同时在其卧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 10 小袋(净重 10.83 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9 小袋(净重 9.43 克)。2021 年 4 月 21 日,民警抓获程某,当场在程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 8.56 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 2.13 克)、现金 34400 元。经鉴定,查获的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 30.95 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系累犯,且具有犯罪前科,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对于毒品数量巨大的案件,法律则会给予最为严厉的制裁。在河南省的一起典型案例中,2015 年 10 月份,杨某涛、王某浩、李某民等人驾车来到广东省惠东县,联系被告人范某通购买 10 公斤甲基苯丙胺。后范某通伙同王某浩、李某民驾车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运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并交付给王某浩、杨某涛。同年 11 月 29 日,范某通在惠东县黄埠镇,以 37 万元的价格将 18 包甲基苯丙胺卖给杨某涛。同日,杨某涛指使王某浩、董某营驾车将上述甲基苯丙胺运送至湖北省武汉市贩卖给下家曾某玲,王某浩、董某营到达武汉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 18 包,共计 17977.12 克。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 27977.12 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范某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在本案犯罪之后,继续实施涉毒、涉枪犯罪并被判刑,其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最终,法院对被告人范某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并与原判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范某通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审判图,来源:南海网
除了毒品数量,特殊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决定性影响。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如果存在武装掩护、暴力抗法等情节,量刑会大幅加重。如在福建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崔国珍在 2015 年 8 月,携带枪支纠集被告人范柳清等人驾车前往广东,购得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他人共计 567 克。同年 10 月底一天,崔国珍纠集范柳清驾车从莆田市到长汀县向被告人赖小平购买甲基苯丙胺 5000 克。同年 11 月 9 日崔国珍再次纠集范柳清驾车前往长汀县向赖小平购买甲基苯丙胺返回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学园路租住处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在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 7864 克,在崔国珍身上及其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 1046.1 克,麻黄碱 10.6 克及左轮手枪一把,子弹 51 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国珍贩卖甲基苯丙胺 14490 克,其中携带枪支武装掩护贩卖毒品一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国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赖小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范柳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上案例体现法律在毒品犯罪量刑上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给予恰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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