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虚假承诺续贷,骗取过桥资金?最高法这样判!
一、引言

在商业运营的复杂版图中,资金链如同企业的生命线,牵一发而动全身。想象一下,一家原本运营良好的企业,在银行虚假承诺续贷的迷雾中,陷入了资金链断裂的绝境。这并非虚构的商业故事,而是许多企业正在面临的残酷现实。
当企业为了偿还到期贷款,在银行 “续贷” 的口头或书面承诺下,四处筹措过桥资金,满心期待着资金的无缝衔接,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然而,银行却在收到过桥资金后,违背承诺,拒绝续贷。这一行为,如同推倒了多米诺骨牌,企业不仅无法按时偿还过桥资金,还可能面临供应商催款、员工工资发放困难、业务停滞等一系列危机,甚至走向破产的深渊。
这类事件不仅对企业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也对整个市场的信用体系和经济秩序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它破坏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基础,增加了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阻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的指导案例犹如一盏明灯,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权威的裁判指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案例详情剖析

(一)案例背景
在小微企业的融资领域,“短贷长用” 成为了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业现象。由于小微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弱,银行出于风险考量,往往更倾向于向其发放短期贷款 。然而,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些短期贷款被用于企业的长期投资和运营,如购置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等,这就导致了借款到期后,小微企业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往往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当自有资金不足时,为避免逾期,就需要拆借外部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由此催生了一个庞大的过桥贷款市场。过桥贷款通常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借款期限较短,利率较高,通过过桥资金,企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代替过桥资金。
(二)关键人物与事件脉络
在林德何、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侵权责任纠纷案中,主要涉及到林文锦、林德何以及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林文锦作为贷款企业相关方,其名下的企业与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存在贷款业务。当贷款即将到期,林文锦却无力偿还,便以办理续贷为由,向林德何借款。林德何出于谨慎,在决定出借资金前,特意派人到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核实贷款情况。
此时,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客户经理林某 2 在银行办公场所接待了林德何派来的人员。在交流过程中,林某 2 隐瞒了抵押物存在瑕疵,即便还清贷款也无法在原授信合同下直接转贷的重要事实。相反,林某 2 告知对方,只要在授信启用到期日(即 2012 年 5 月 23 日)前把敞口填平,就可以直接上报分行做转贷手续,不需要重新上报授信等不实信息。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以及银行方面的虚假承诺,林德何放心地向林文锦出借款项,用于偿还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到期贷款。
然而,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在收贷后,却以抵押物存在瑕疵为由,未能继续向林文锦提供贷款。这一行为直接导致林文锦无法按照约定偿还林德何的借款,使得林德何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后,林文锦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并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林文锦退赔被害人林德何经济损失。但林德何因未获足额退赔,遂将矛头指向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以其配合林文锦隐瞒事实诱骗自己提供借款为由,要求民生银行福州分行返还扣划的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由此引发了这场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纠纷。
三、法律争议焦点与分析
(一)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在本案中,林德何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其是否能对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一问题触及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和界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但需明确的是,该条款禁止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未禁止刑事诉讼结束后,被害人针对其他应负责任的民事主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救济。
林文锦虽因合同诈骗罪被刑事判决并责令退赔林德何经济损失,但林德何因未获足额退赔,转而起诉民生银行福州分行。这是因为林德何与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之间存在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行为可能构成对林德何的侵权,林德何有权通过民事诉讼向其主张权利。这就如同在一些盗窃案件中,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若发现物业等第三方存在管理失职导致自身损失,仍可对第三方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林德何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予以受理是合理合法的。
(二)银行责任的认定
判断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需从欺诈行为、欺诈故意、合理依赖、损害后果四个关键要素进行分析。
从欺诈行为来看,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客户经理林某 2 在接待林德何派来核实贷款情况的人员时,隐瞒了抵押物存在瑕疵,即便还清贷款也无法在原授信合同下直接转贷的重要事实,反而告知对方不实信息,这属于典型的告知虚假情况和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在欺诈故意方面,林某 2 作为银行专业人员,对抵押物瑕疵及转贷的真实情况应当明知,却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其欺诈故意明显。
林德何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在得知银行方面关于续贷的承诺后,才决定向林文锦出借款项,其对银行的不当表述产生了合理依赖。而最终,由于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收贷后拒绝续贷,导致林文锦无法偿还林德何的借款,林德何遭受了实际的金钱损失,损害后果已然发生。综合这四个要素,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应当对林德何向林文锦借款所产生的本息损失承担责任。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
银行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本金,还涵盖相应利息损失,这一界定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从法律解释方法来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按照 “举重以明轻” 的原则,在法律行为事实上已经无法撤销的情况下,对于行为人受欺诈实施法律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当然有权向欺诈者请求赔偿全部损失,包括本金及利息损失。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资金的使用是具有时间价值的。林德何出借款项后,因银行的欺诈行为导致其资金长期无法收回,在此期间,资金本应产生的利息收益也一并损失。若仅赔偿本金,无法完全弥补林德何的实际损失,不符合公平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在一些合同违约赔偿案件中,违约方不仅要返还本金,还需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利息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 。所以,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林德何出借款项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
四、类似案例汇总与规律总结

(一)更多案例呈现
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中,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收到过桥资金后对借款人进行续贷,续贷资金用于归还过桥贷款 。华融公司基于对该承诺书的信赖向借款人发放了过桥资金,然而龙江银行大庆分行在收到过桥资金后,违背续贷承诺,导致华融公司的过桥资金无法收回。
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与大连明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银行工作人员在与过桥资金提供方沟通时,做出口头承诺续贷,并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后再贷等情况进行了虚假陈述,致使过桥资金提供方产生错误认识,提供了过桥资金,最终却因银行拒绝续贷而遭受损失。
(二)共性与差异分析
通过对这些类似案例的对比可以发现,在承诺方式上,银行既有像龙江银行大庆分行那样的书面承诺,也有像工商银行大连二七广场支行的口头承诺,且实践中口头承诺的情况更为常见。在承诺人身份方面,涉及信贷业务主管行长、副行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贷款经办人等,只要其承诺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往往会被认定为是银行的承诺 。
虚假陈述情况也各有不同,有的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抵质押物、还后再贷等情况进行虚假陈述,以此误导过桥资金提供方。部分案例中还存在银行与借款人串通的情况,共同骗取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严重损害了过桥资金提供方的利益。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关注银行做出承诺的方式、承诺人的身份、承诺的内容是否清晰明确、银行是否进行虚假陈述、银行与借款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过桥资金是否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以及过桥资金提供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这些关注重点对于准确判断银行责任,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五、何继成律师建议

(一)对过桥资金提供方
过桥资金提供方在开展业务时,务必要求银行提供明确、具体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续贷承诺。承诺内容应详细涵盖续贷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要素,避免因口头承诺无法举证而陷入被动。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要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等,以增强债权的安全性。在提供过桥资金前,应借助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或渠道,对银行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评估其过往的信用记录、还款表现以及在行业内的声誉。同时,要综合分析借款人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因素,准确判断其还款能力,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
(二)对银行机构
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应当深刻认识到遵守承诺、诚信经营是其立足之本。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要始终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的承诺,杜绝任何形式的欺诈和虚假陈述行为。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信贷业务流程的监督和管理。在作出续贷承诺之前,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状况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和评估,确保续贷业务的风险可控。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避免因员工的不当行为而引发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
六、结语
最高法的这一指导案例,犹如一场及时雨,精准地解决了实践中银行虚假承诺续贷引发的侵权纠纷难题。它不仅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确保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也对银行机构和过桥资金提供方起到了强有力的警示作用。
对于银行而言,诚信是其立足金融市场的根本,任何虚假承诺和欺诈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银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切实履行承诺,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维护自身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过桥资金提供方在进行资金融通时,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风险,谨慎做出决策。在寻求法律救济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有银行和过桥资金提供方都能重视法律风险,秉持诚信原则,才能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为实体经济的繁荣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持 。
正文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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