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何继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张某某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人因张某某(下称“嫌疑人”)可能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及理由

嫌疑人辩称,李某某因女友被他人调戏,电话叫其过去,在到案发现场前,其发现对方有五、六人,自己怕挨打,没有近前就离开了,案发现场监控可以证明。回到租屋边,其见后来的李某某手上有血迹,经问询,才知道李某某携带了凶器并将对方刺伤的事实。因误信“被先抓到的会被当作主犯判刑”而逃跑。在逃离的多年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聚众斗殴转化故意伤害罪的转化型犯罪。嫌疑人因害怕被打在没有到达肢体可以接触的斗殴现场即逃离,不参与斗殴,成立犯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嫌疑人不是纠集、指挥、策划、组织者,其不是斗殴的首要分子;其没有实施行为伤及被害人,没有控制被害人使其被伤及,不是实行犯,不是主犯;其没有提供犯罪工具和便利等,不是帮助犯。因此,被害人的受伤后果与嫌疑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不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嫌疑人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敬请贵院对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来源:深圳律师何继成  微信公众号

正文到此结束
本文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