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辩护突破:律师梳理细节为被告人轻判助力
【案情简介】江某某(化名)根据订货人需要加工生产了一批三星、OPPO、华为、VIVO商标的电器,拟第二天发货给订购者,第二天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拘。关键点:本案如果按照正品价格计算犯罪金额为1380000元,达到数额巨大,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由于涉案电器的销售价可以查明,应当以销售价计算犯罪金额,同时,对没有贴标的其他大量商品不应当计入犯罪商品的金额。
保护知识产权是对他人劳动智慧的尊重,也是法律不可触碰的底线,第一阶段的中美经贸协议书更是把知识产权放在第一条,可见其重要性。一些中小企业因为法治观念淡薄,往往会触犯,应当学法守法才能保护自己,企业才能壮大。
涉案侵权产商品实物图,来源:案卷
以下是关于江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何继成律师辩护意见书摘要。
一、根据嫌疑人第一次口供和扣押清单,可以证明嫌疑人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4个,涉案金额50294
涉嫌金额图,来源:何继成律师辩护词
二、除嫌疑人的第一次口供外的其他口供是诱供,属于非法证据,且没有其他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佐证,应当排除。即使之后口供是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嫌疑人第二次口供,其销售给微信昵称“患难与共”“AAA手机配件”“专业手机配件批发”“过眼烟云”“威立兴-陈生”共5人的电器中有部分“冒牌”的,经与嫌疑人核对,该微信昵称对应的《送货单》的名称分别是李总、广州陈生、陈生、李某涛、陈生-威立兴,通过排除和统计,得出其已经销售“冒牌”金额为38500元
(一)嫌疑人第一次口供与之后的口供矛盾。其辩称,在第一次口供后,侦查人员将其带离讯问室两个小时左右(讯问录像可以证明)做其工作,并称,只要其承认销售的其他电器有冒牌的,就可以判一年左右,如果不承认,就按照全部销售金额重判,在此情况下,其作出了之后矛盾供述。
(二)得出已经销售“冒牌”电器金额38500元的步骤和方法。
1、将《送货单》各项目列表,首先,根据“收货单位”,排除《送货单》里除该5人以外的其他单位的金额;其次,根据“名称和规格”(下称“规格”)为P20、r11、779、x6、x7、s6中有部分“冒牌”的供述,排除《送货单》里该5人购买的其他“规格”的金额;最后,根据“冒牌”单价供述,排除《送货单》里与 “冒牌”单价不一的金额,得出下表,即销售“冒牌”的金额为56000元。
涉嫌金额图,来源:何继成律师辩护词
2.嫌疑人辩解,销售给李某涛的绝对没有带logo,微信有他的联系方式,可以核实。应当排除李某涛销售金额17500元。
因此,已销售 “冒牌”金额是56000﹣17500=38500(元)
三、求刑意见
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其一家四口生活来源全依赖他一人,因此,其犯罪动机与养家糊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且认罪,可以证明其犯罪的主观恶意不深;涉案被扣押电器是特勤引诱的结果,犯罪情节较轻;其生产的电器没有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损毁商标权利人的知名度等后果,被扣押的电器也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其供述已销售的“冒牌”电器的犯罪事实是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构成“坦白”情节,且没有其他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予以佐证,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该部分金额应当免除刑事处罚。
- 本文标签: 成功案例 法律适用 律师辩护
- 本文链接: http://www.hejicheng.cn/article/19931
- 版权声明: 本文由深圳何继成律师原创发布,转载请遵循《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4.0 国际 (CC BY-NC-SA 4.0)》许可协议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