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致人命,司机为何担刑责?
“开门杀” 案情

事情发生在佛山市顺德区。网约车司机黄某通过平台接到了乘客袁某,一路行驶将其送至目的地。到达后,黄某未考虑此处是禁停路段,直接靠右停车。停车后,他和袁某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结算费用上,完全忽略了车外的情况。
这时,袁某坐在后座左侧,在没有观察后方来车的前提下,直接猛地推开了车门。而就在这一瞬间,罗某正骑着电动自行车从后方驶来,由于事发突然,罗某根本来不及做出有效的避让措施,直接撞上了打开的车门,强大的冲击力使罗某重重地摔倒在地,伤势严重。尽管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没能挽回罗某的生命 。
司机获刑的法律依据探究
这起 “开门杀” 事件并非简单的交通事故,司机黄某最终获刑一年缓刑一年。
交通法规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车道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这是认定 “开门杀” 事故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在本事件里,黄某在禁停区停车,这本身就违反了交通法规对停车区域的规定。同时,在停车后,他没有尽到提醒乘客观察后方情况再开门的义务,也未确保乘客开门下车的行为不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规,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刑法层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此案件中,经相关部门认定,黄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违规停车及未提醒乘客的行为,与罗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与预防举措
这起 “开门杀” 导致司机获刑的案件,为我们所有人敲响了警钟。在日常生活中 ,“开门杀” 事故频发,其危害不容小觑。每一次事故,都可能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痛,也会让涉事的司机和乘客陷入法律纠纷与道德谴责之中。
为了预防 “开门杀” 悲剧的重演,司机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范停车行为,停车时选择合法合规且不影响他人通行的区域,停车后及时提醒乘客注意观察后方情况再开门。乘客也要增强安全意识,无论坐在哪个位置,下车开门前都应仔细观察车外状况,确认安全后再开门下车,可采用 “荷式开门法” 或 “两段式开门法”,降低事故风险 。而作为路人,特别是骑行非机动车的人员,在经过路边停放的车辆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减速慢行,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防范车门突然开启 。
只有各方都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才能有效减少 “开门杀” 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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