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抢劫罪辩护案:罪与非罪的界限 —— 基于赌资追索行为分析

案发现场图,来源:案卷
一、赌资追索行为的刑法定性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 号)第七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赌资追索意图:
1. 行为对象特定性:被告人始终主张追索 115500 元赌资(卷一 P33),与唐某山陈述的 115000 元赌资(卷二 P24)基本吻合;
2. 主观认知一致性:各被告人供述均指向 "要求退还输钱"(卷一 P22/P31/P97),与章某证言 "要求退钱"(卷二 P83)形成完整证据链;
3. 行为手段节制性:虽存在推搡行为(卷二 P63),但未达到压制反抗的暴力程度,且未针对赌资以外财物实施任何取财行为。
二、涉案财物性质的证据审查
(一)现金部分
公诉机关指控的16500 元现金存在重大证据瑕疵:
1. 陈述矛盾:唐某山分别陈述被抢 16500 元(卷二 P20)、15300 元(卷二 P27),存在 1200 元差额无法合理解释;
2. 证据单一:李某界、李某胜证言均属传来证据(卷二 P7/P67),无法形成独立证明力;
3. 性质存疑:无法排除该款项属于赌资的合理怀疑(卷二 P14/P27)。
(二)物品部分
1. 戒指:根据徐某武证言(卷二 P85)及唐某山陈述(卷二 P29),该戒指系被案外人 "老左" 收走,与被告人行为无因果关系;
2. 手表:缺乏购买凭证、物证关联性及被告人供述印证(卷二 P52);
3. 手机等物:扣押清单显示持有人为陈某(卷二 P101),且经价格认定的戒指与涉案物品存在同一性争议(卷二 P116)。
三、行为与结果的法律因果关系阻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要件,抢劫罪要求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本案中:
1. 财物脱离控制非因暴力:唐某山将财物放置桌面系主动行为(卷二 P27),且现场存在其他第三方人员;
2. 财物转移非被告人实施:所有物证均显示系案外人陈某接收(卷二 P95/P101),被告人未实际占有;
3. 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对赌资外财物实施拍照固定证据(卷一 P26),印证其证据保全意图。
四、程序合法性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公诉机关指控证据未达到 "确实、充分" 标准:
1. 关键事实存疑:赌资范围、财物权属等核心事实缺乏直接证据;
2. 证言矛盾未排除:唐某山关于被抢金额、财物去向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
3. 孤证定案风险:现金部分仅有被害人陈述及衍生的传来证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因赌博出千引发的民事纠纷,被告人主观上仅具有追索赌资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针对赌资外财物的抢劫行为,依法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恳请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及《抢劫解释》第七条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
以上是何继成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嫌抢劫罪案一审辩护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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