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产品质量纠纷上诉:撤销原判获赔损失

产品质量问题检测图,来源:案卷
上诉人:XXX
被上诉人: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 XX 区人民法院(xxxx)粤 XXXX 民初 XX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xxxx)粤 XXXX 民初 XX 号民事判决书;
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以下损失: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上诉人向美国公司支付的索赔款 85,461.48 美元;
因处理质量纠纷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共计 73,207 元人民币;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 “质量问题自认” 的认定错误
《裁决书》未依据 “自认” 认定质量问题
深圳仲裁委员会(20xx)深仲裁字第 XX 号《裁决书》明确,质量问题系基于索赔方提供的经认证的产品图片、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认定(见裁决书第 6-8 页),而非仅依据上诉人出具的《保证书》。
《保证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自认”
《保证书》内容为上诉人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担保承诺,而非对质量问题的单方承认。根据《民法典》第 577 条,担保责任的承担需以实际违约为前提,且被上诉人在《订单》中已明确质量义务(如出货前检测、提供合格证明等),其未履行义务系导致质量纠纷的根本原因。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仲裁裁决已构成免证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10 条,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仲裁裁决已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该结论,原审判决错误要求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违反上述规定。
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订单》明确约定被上诉人需在出货前完成国际安全测试并提供合格证明(《民法典》第 779 条),但被上诉人擅自出货且未提供相关证明,直接导致上诉人无法抗辩索赔。原审判决未认定此违约行为,属事实认定不清。
三、涉案产品质量标准应适用《民法典》第 511 条
合同未明确质量标准时的法律适用
双方未在《订单》中约定具体质量标准,根据《民法典》第 511 条,应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涉案产品为出口美国的圣诞玩具,经认证的图片显示其存在 “翅膀变形”“倾斜度不符” 等缺陷,显然不符合通常标准及合同目的。
被上诉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 781 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完成质量检测且交付瑕疵产品,依法应赔偿上诉人全部损失。
综上,原审判决无视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且对合同义务及质量标准认定不清。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请,维护公平正义。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
日期:20xx 年 x 月 x 日
以上为何继成律师代理的一个承揽合同因产品质量问题向承揽人索赔的二审案的上诉状
结果: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除律师费以外的所有诉请。
- 本文标签: 合同诉讼 法律适用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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