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涉外诉讼:收集关键证据挽回 500 万港元本金及利息
编者按:本案例是一起涉外民事诉讼,何继成律师代理被告一方,原告从一审、二审民间借贷纠纷案败诉后,再另行以委托合同起诉,又历经一审、二审,何继成律师最终为被告挽回损失本金500万港元及利息。以下是第二次起诉的一审代理词。(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案号和姓名已经技术处理)

一、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构成重复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表明,本案与(2016)粤 0391 民初 xxxx 号案件的原被告、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前海法院就(2016)粤 0391 民初 xxxx 号案件已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但未在法定时间缴纳上诉费,深圳中院作出(2017)粤 03 民终 yyyyy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2016)粤 0391 民初 xxxx 号判决书已生效,因此,原告本次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构成重复诉讼。
二、原告变更案由为 “委托合同” 纠纷后,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案由变更为 “委托合同” 纠纷,本案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一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范调整。
(一)被告无返还财产的约定义务
涉案委托合同约定,被告提供账号将原告投资款转账到目标公司即视为履行了委托事项,合同并未约定由被告收回投资款,被告既不承担从目标公司收回投资款的约定义务,也没有返还财产的约定义务。
(二)被告无返还财产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从目标公司取得了财产,不能证明被告具备上述法定返还财产的义务,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告无赔偿损失的事由
1、损失赔偿规定适用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受托事项仅是无偿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供原告投资转账使用,转账是否完成是判定被告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唯一标准。
2、被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提供的转账银行流水清单证明,被告已将涉案款项转账,并将多余的投资款退回到原告账号;被告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投资的目标公司(香港 xxx 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到了涉案款项并出具了收据给原告,双方还对涉案投资款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原告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接受了目标公司使用涉案资金的成本、利息等收益,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原告与目标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来处理善后事宜并实际履行。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已经将涉案投资款按照原告的指示转入了目标公司,被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委托事项过程中没有任何过失,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具有赔偿损失的事由。3、
3、原告与目标公司的纠纷与被告无关:原告未能完全实现《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全部利益,是原告与目标公司履行合同的纠纷,与被告无关。被告既不是《合作协议书》《还款协议书》的当事人,也未参与协议书的协商、签订,原告与目标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还款协议书》并非被告的受托事项范围。
三、原告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应受处罚
(一)原告称被告提供的电子证据并非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该陈述与事实不符,妨碍了案件的审理。
(二)微信聊天记录主体及内容证明:微信聊天内容包含原告的头像、对自己的称呼,对涉案资金往来及其处理过程等相关事实的详细表述,告知被告收取目标公司利息、本金并提供银行卡账户信息,以及原告与目标公司签订的一系列投资协议等,足以证明该微信聊天记录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记录。此外,原告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承认 “500 万和你(被告)也没有合同 是和 xxx 的合同”,自认涉案 500 万与被告无关。
(三)电子证据固化报告佐证:深圳市版权协会依法作出的 2017 深版协电证固字第 030x 号《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证实,微信聊天主体信息为 “李某(原告的中文名)和被告”,聊天记录具有 “真实性” 和 “完整性”。在主审法官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原告仍坚称聊天记录非自己所为,严重妨碍了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告予以罚款处罚。
综上,原告明知涉案财产系其向第三人投资的合同行为,与被告无关,却一再对被告提起诉讼并申请查封被告财产,构成恶意诉讼;明知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却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其妨碍诉讼的行为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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