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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轮候查封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全攻略


  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执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复杂的情况。当债权人好不容易获得胜诉判决,申请法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却发现自己的查封顺位靠后,并非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首查封法院对财产拥有拍卖、处置权,排在后面的轮候查封法院没有这项权力。一旦首查封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资产后,执行案款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轮候查封排位在后的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申请按比例分配案款呢?尤其是当首查封法院与轮候查封法院属于不同法院,由于各地法院存在激烈的 KPI 考核,首查封法院可能本能地不愿将案款分配给外地法院,这种困境下,轮候查封排位在后的债权人更需了解相关法律途径。

  法律赋予的参与分配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被执行人为公民且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且该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不过,这其中有两个关键前提条件需要明确:一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二是要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这两个条件看似简单,实则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解读的地方。

  认定执行终结前的标准

  对于 “执行终结前” 的认定,不能简单地以某些资产的所有权转移为标准。例如在拍卖不动产时,当法院裁定房产过户文书送达给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所有权转移到新的买受人手中,这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终结。因为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核心目的是获得执行案款,而非财产所有权。只要执行案款还存放在法院账户,就不能视为执行程序终结。参与分配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保障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这和破产制度的法理类似。就像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需要移送破产管理人统一分配。

  最高法院在 (2022) 最高法执监 109 号某信托公司与何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中明确,执行程序对案涉财产处置后裁定过户发生所有权转移,不代表执行程序终结,不动产变价后的清偿分配也是执行程序的一部分。不能仅因处置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就认定执行程序全部终结。若执行价款尚未发放完毕,执行程序就尚未终结,也就是说,在被执行人财产未分配完毕之前,债权人依法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在这个案例中,某信托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时,案涉房产变现的价款仍在执行法院账户,财产并未分配处置完毕,尚未执行终结,所以其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得到支持。

  认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可处置资产价值小或难变现:如果轮候查封法院可处置的资产价值较小,比如是空壳公司股权,或者资产属于难以变现的类型,像农村房产,这类情况通常可认定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作为证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质条件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可作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直观证据。在 (2021) 最高法执监 470 号王某某与吉某某、张某某执行监督案中,杜某在尧都区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认定杜某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财产极度难以变现的情况:若轮候查封法院有权处置的财产极度难以变现,例如在建工程拍卖耗时长,且拍卖成交后存在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需要第一顺位清偿的情况,导致申请执行人可能获得的余款极少,违背方便执行原则,这种情形下也应允许申请参与分配。在 (2022) 最高法执监 109 号某信托公司与何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中,成都铁路中院虽对多名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但均为轮候查封、冻结,后该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尚未恢复执行,最高法院据此认定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支持了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

  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轮候查封排位在后的债权人在面对执行困境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和时机,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深圳何继成律师网将持续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指导,助力解决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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