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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前转移财产或构成拒执罪,助力破解执行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 一直是困扰当事人权益实现与司法权威维护的一大顽疾。其中,被执行人在判决前转移财产的行为,更是严重阻碍了执行程序的推进。不过,自 2024 年 11 月 18 日 “两高” 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这一乱象有了更为有力的规制手段。该《解释》明确指出,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拒执罪需考量的关键因素

主观故意是重要判定标准

被执行人主观上必须存在逃避执行的恶意,即其清楚知晓自身行为会致使判决难以甚至无法执行。例如在某些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诉讼期间,预感自己大概率败诉,便迅速将名下房产、车辆等核心资产转让给亲朋好友,意图借此逃避后续债务清偿责任,此类行为主观故意明显。若被执行人能够证明其转移财产行为并无逃避执行之意,而是基于正常生活需求、合理商业安排等,一般不会被认定具有该主观故意。

行为表现的隐蔽性与不正当性

转移财产行为需具备隐蔽、不正当特征才可能触犯拒执罪。像将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表面看似合法赠与,实则为逃避债务;以远低于市场的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使得可用于偿债的资产大幅缩水;虚构债务并将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抵押,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等,这些均属于不正当转移财产行为。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正当,需综合市场交易习惯、财产实际价值、交易双方关系等多方面因素考量。若财产转移行为光明正大,且有合理对价与正当理由,如企业因经营转型正常处置资产,通常不构成拒执罪相关行为表现。

时间节点及相关因素影响认定

转移财产时间与判决生效时间紧密相关。若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前,但在生效后才被发现,且被执行人具备履行判决能力却拒绝履行,构成拒执罪可能性大增。尤其是在判决即将生效前极短时间内转移财产,并且有确切证据表明是为逃避执行,法院判定构成拒执罪概率更高。然而,若转移财产源于合法事由,诸如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偿还此前真实合理债务等,同时没有逃避执行判决的主观故意,通常不会被认定构成拒执罪。

实际案例敲响警钟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侯某某在诉讼期间,与他人串通一气,通过签订虚假和解协议处分债权。其目的十分明确,就是妄图逃避未来可能面临的债务履行责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这一恶劣行径被查实,最终侯某某的行为被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案例极具警示意义,彰显了法律对判决前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为其他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被执行人在判决前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再是规避执行的 “安全港”。一旦符合上述认定条件,必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这不仅有力震慑了潜在的恶意被执行人,更在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注入了一剂 “强心针”。对于面临执行困境的当事人而言,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判决前转移财产嫌疑,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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