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债权转让:14 个规则,解决 N 个实务难题
在执行程序里,债权转让问题常常牵涉诸多复杂情形。人民法院案例库总结了 14 个关于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的规则,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能否申请执行?
执行要旨表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入库编号为 2014 - 18 - 5 - 202 - 001。这一规则简化了执行流程,保障了债权受让人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为债权受让人直接申请执行提供了明确依据。
例如,A 公司持有一份生效判决书,判定 B 公司需向其支付 100 万元货款。在进入执行程序前,A 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该债权合法转让给了 C 公司。C 公司依据上述规则,直接以自己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顺利启动了对 B 公司的执行程序,成功拿到了这笔款项,解决了自身资金难题。
多次债权转让情形下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处理规则?
执行程序中变更申请执行人应坚持法定原则,变更的事由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事由。对于债权多次转让的,只要多次债权转让的过程真实、明确、连续,最后一手债权受让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入库编号:2024 - 17 - 5 - 202 - 054。这一规则解决了多次债权转让后申请执行人变更的难题,确保执行程序的顺畅进行。
假设有这样一个连环债权转让案例: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丁再转让给戊。每一次转让都签订了详细的转让协议,且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转让过程清晰可查。戊作为最后一手债权受让人,向法院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完整的债权转让链条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转让过程真实、明确、连续,依法批准了戊的申请,顺利推进了对乙的执行工作。
申请执行前债权依法转让的,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
债权人在申请执行前依法转让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受让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其受让债权、通知债务人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受理,入库编号:2024 - 17 - 5 - 202 - 006。这赋予了受让人在特定情形下以自己名义申请执行的权利,进一步明确了受让人的执行申请资格。
以某起借款纠纷为例,张三对李四拥有经法院判决确定的 50 万元债权。在申请执行前,张三将此债权转让给了王五。王五按照规定,准备好债权转让合同、通知李四债权转让的凭证等材料,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四。法院经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依法裁定受理了王五的执行申请,使得王五能够依法追讨这笔欠款。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收到多个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债务人如何处理?
原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受让人履行才能消灭债务。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又收到其他法院的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划或提取其应当向原债权人支付的相应款项,实际上属于对原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债务人在明知涉案债权已经转让且债权受让人已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既未向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其他法院提出异议,亦未请求本案的执行法院予以协调,而是径行向其他法院支付款项,存在明显过错,不能消灭其对债权受让人的债务。债务人请求终结本案执行的,不予支持,入库编号:2024 - 17 - 5 - 203 - 048。此规则清晰界定了债务人在复杂执行通知情形下的责任和义务。
有这样一个案例,赵六将对孙七的债权转让给了周八,并依法通知了孙七。之后,孙七却收到了另一家法院的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他将应支付给赵六的款项扣划至该法院指定账户。孙七明知债权已转让给周八且周八已申请执行,但他未采取任何正确措施,而是直接按照该法院要求支付了款项。周八得知后,向法院主张孙七的债务并未消灭。法院经审理认为,孙七存在明显过错,其向其他法院支付款项的行为不能免除他对周八的债务,继续执行孙七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对周八的债务。
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立案之前,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第三人可通过提交债权转让的证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无需通过法院变更执行主体裁定变更,入库编号:2024 - 17 - 5 - 203 - 034。这为受让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了便捷途径,提高了执行效率。
比如,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债权,在执行立案前,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整理好债权转让协议、甲公司的相关债权证明等材料,直接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乙公司。法院审查材料后,认为符合规定,快速受理了丙公司的执行申请,让丙公司能够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债权,避免了繁琐的变更主体裁定流程。
债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时,受让人是否要转让人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
债权受让人和债权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条件下,应同时满足 “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 这一条件。若当事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入库编号:2023 - 17 - 5 - 202 - 007。这一规则明确了特殊情形下受让人申请执行的条件,避免了执行过程中的争议。
在某一案例中,A 对 B 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A 将该债权转让给了 C。之后,A 和 C 同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B。此时,法院要求 C 提供 A 书面认可其取得该债权的文件。C 因无法提供该文件,且 A 与 C 就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法院告知双方,因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存在争议,需通过另行诉讼解决,在诉讼结果出来前,暂不处理执行申请,待争议解决后再依规定处理执行相关事宜。
对债权转让行为效力提出异议,当事人如何救济?
执行程序中,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债权人书面认可债权转让事实的,可以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另诉予以救济,入库编号:2024 - 17 - 5 - 202 - 042。此规则为当事人对债权转让行为效力异议提供了合理的救济途径。
例如,某银行将一笔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给了资产管理公司 A,在执行程序中,经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且银行书面认可转让事实,法院依法变更资产管理公司 A 为申请执行人。但该笔债权的被执行人 B 公司对债权转让行为效力提出异议,认为银行转让过程存在问题。B 公司依据此规则,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请求确认债权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受理了 B 公司的诉讼,对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进行全面审查,保障了 B 公司的合法救济权利。
曾受让案涉债权、后将案涉债权转让他人的当事人,在执行回转程序中会作为被执行人?
执行回转程序中,由在原执行程序中取得执行财产、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当事人承担执行回转程序中返还财产及孳息的义务,而排除已通过法院拍卖或与原申请执行人正常交易而取得执行财产的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当事人受让胜诉债权后,又将债权依法转让他人,则该当事人取得对价系基于与债权转让合同对方的案涉债权转让合同关系,而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与原胜诉债权法律关系本身是两个不同的关系;胜诉债权转让后,上述当事人不能基于胜诉债权去申请执行并取得执行财产,其亦不应承担因执行回转而发生的执行财产返还的义务,入库编号:2024 - 17 - 5 - 203 - 035。这一规则明确了执行回转程序中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假设甲公司受让了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胜诉债权,之后甲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丁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因某些原因进入执行回转程序。此时,由于甲公司在原执行程序中未实际取得执行财产(仅转让了债权),其不应承担执行回转中返还财产及孳息的义务。而如果是在原执行程序中已经取得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比如乙公司,那么乙公司则需承担执行回转的返还义务,确保执行回转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转让生效法律文书,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应当审查转让原因?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执行程序中一方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关涉原生效法律文书实体权利的重大变化,关涉到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能否允许当事人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应同时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及债权转让原因的合法性。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入库编号:2024 - 17 - 5 - 202 - 067。这一规则强调了对转让原因审查的重要性,维护了执行程序的公正性。
比如,在某起案件中,张三持有对李四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张三却在短期内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与自己关系密切的王五,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债权实际价值。经审查,发现张三有逃避其他债务、转移资产的嫌疑,其转让债权的原因不具有合法性。法院经深入调查,认定该债权转让可能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没有直接将王五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而是进一步审查相关情况,避免了执行程序被不当利用,维护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金钱债权超额执行的处理及存在债权转让的返还义务人确定?
生效裁定确认已执行债权金额超过执行依据确定金额的,可以参照执行回转的规定执行差额部分。共同申请执行人之一以债权转让为由指定另一方收取执行款,但未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地位进行变更的,仍属取得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回转案件中,负有财产返还义务,入库编号:2023 - 17 - 5 - 203 - 024。此规则解决了金钱债权超额执行及债权转让下返还义务人的确定问题。
以一起借款纠纷执行案件为例,法院判定李四应向张三偿还 50 万元借款。在执行过程中,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实际执行了李四 60 万元。之后发现超额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张三曾以债权转让为由指定赵六收取执行款,但未办理申请执行人变更手续。此时,按照规则,对于超额执行的 10 万元,应参照执行回转规定执行。同时,由于张三未变更申请执行人身份,在执行回转案件中,张三作为实际取得超额财产的申请执行人,负有返还这 10 万元的义务,保障了被执行人李四的合法权益。
债权连续转让过程明确清晰,可以依最后受让人申请直接依法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把债权转让乙公司,乙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因此,被执行人关于无法确定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转让程序恶意虚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债权转让,虽未直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但以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且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被执行人已经知道了债权转让的情况,被执行人关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入库编号:2023 - 17 - 5 - 203 - 001。这一规则确保了债权连续转让情形下最后受让人申请变更的合法性。
实际案例中,A 公司将对 B 公司的债权转让给 C 公司,C 公司又转让给 D 公司,D 公司再转让给 E 公司。每一次转让,各方都签订了正规协议,并互相书面认可转让事实。B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起初质疑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性及转让程序,但当 E 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转让链条证据,包括在报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等材料后,法院认定转让过程明确清晰,依法支持了 E 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驳回了 B 公司的不合理申诉,顺利推进了执行程序。
判决确定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转让债权,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判决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或者直接申请执行的,应当取得转让人的书面认可的要求,原则上应适用于债权转让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情况。生效判决将债权受让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对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的,执行立案阶段或执行中处理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的问题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将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基本依据。认定债权转让事实的生效判决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执行法院在没有再征询转让人意见的情形下,直接立案受理,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入库编号:2023 - 17 - 5 - 202 - 009。这一规则为特定情形下受让人直接申请执行提供了依据。
例如,在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原告甲在诉讼期间将债权转让给乙,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债权转让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在判决中予以确认。判决生效后,乙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丙,法院依据判决中确认的债权转让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直接立案受理了乙的执行申请,无需再向甲征询意见,高效保障了乙的合法债权实现。
债权转让未通知被执行人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此时的清偿是否具有效力?
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清偿效力,入库编号:2023 - 17 - 5 - 202 - 002。这一规则明确了债权转让通知与变更申请执行人及清偿效力之间的关系。
在一个典型案例中,A 将对 B 的债权转让给 C,但未及时通知 B。C 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受理了 C 的申请。在此期间,B 并不知晓债权转让情况,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向 A 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 C 要求 B 再次还款,B 以已向 A 还款为由拒绝。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 A 未通知 B 债权转让事宜,B 向 A 的还款行为具有清偿效力,C 不能要求 B 再次还款,C 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 A 主张相应权利,清晰界定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执行中法律文书被申请执行人转让的,法院如何处理?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应予支持,入库编号:2024 - 17 - 5 - 203 - 039。这一规则为执行中法律文书转让后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比如,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甲书面认可丙取得该债权。丙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甲的书面认可材料等。法院经审查,认定符合规定,依法支持了丙的申请,将丙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继续推进对乙的执行程序,保障了债权转让后执行程序的有序进行。
这些规则全面涵盖了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的各类常见问题,无论是对于法律从业者准确把握执行程序,还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在具体法律实践中,应依据这些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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