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开设赌场罪辩护要素(二审改判)
勘验检查图,来源:案卷
赌博,它不仅能瞬间让个人财富化为乌有,陷入经济困境,更可能引发一系列家庭矛盾,致使家庭支离破碎。从倾家荡产的赌徒到支离破碎的家庭,从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到陷入混乱的社区,赌博的危害无处不在,其影响深远且难以估量 。在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一直备受关注。每一起相关案件背后,都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与事实判定。今天,何继成律师通过代理的林某(化名)涉嫌开设赌场罪辩护实例,深入探究辩护人在这类案件中对辩护关键要素的精准把握。这不仅有助于理解这一个案,更能为认知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认定提供极具价值的视角。
林某一案中,一审判决存在诸多认定事实不清与错误之处,何继成律师正是从这些关键问题切入,展开有力辩护。
一、事实认定偏差剖析
(一)时间节点的精准纠正
案件起始时间看似是一个小细节,却对整个案件走向有着重大影响。一审判决书针对 2021 年 3 月的相关情况,未明确具体时间。但辩护人经仔细梳理证据发现,林某供述在三月下旬联系余某(化名)要账号,三月底开码;范某(化名)也提及三月底的相关情况,并且四季赌博网站截图清晰显示期数 034 对应的时间是 2021年 3 月 26 日。这些相互印证的证据,精准确定了赌博起始时间为 3 月 26 日,充分彰显了辩护人对案件事实细节的严谨把控。
(二)“下线” 及 “发展赌客” 概念厘清
在开设赌场罪中,“下线” 和 “发展赌客” 是判定行为的重要要素。一审认定上诉人通过特定赌博网站发展下线赌客进行网络赌博,然而辩护人指出,从法律定义来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 “下线” 应当是在自己赌博账号下设立的 “下级账号”,而本案涉及的 /ags 并无下级账号,所以上诉人不存在此类 “下线”。而且,参赌人员是听闻上诉人有账号后自行参赌,并非上诉人主动发展,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诉人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招揽赌客。这清晰地纠正了一审在这一关键事实认定上的偏差。
(三)对相关人员职责及行为性质的准确解读
对于余某(化名)负责盘口数据、技术和赌资转账这一认定,辩护人进行了深入剖析。从余某(化名)的文化程度和电脑操作能力等综合因素推断,他不太可能具备盘口数据技术操作能力。同时,关于 “赌资转账”,辩护人明确区分了不同性质的转账行为,指出一审认定中对赌资概念模糊,余某(化名)的转账行为若只是个人赌博资金交付,与开设赌场罪共犯中特定的 “赌资转账” 有着本质区别。这体现了辩护人对复杂行为性质的准确判断。
(四)“发展下线赌博” 认定的错误纠正
一审认定三被告人发展了黄某(化名)、杨某(化名)等人为下线赌博,但辩护人借助相关证人证言予以有力反驳。黄某(化名)、杨某(化名)等证人的陈述表明,他们参赌并非由被告人发展而来,而是基于自身原因主动参与。这直接推翻了一审在这一事实方面的认定,显示出辩护人对证据链完整性和准确性的严格审查。
(五)远程勘验及相关数据认定问题
在涉及远程勘验的证据认定上,辩护人展现出专业的质疑态度。余某(化名)获取和提供代理商账户的具体情况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获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讯问及勘验时间冲突、司法鉴定意见书缺乏基础数据支撑等一系列问题,都被辩护人逐一指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充分体现了辩护人对证据来源和形成过程合法性的高度关注。
(六)投注额及账户相关认定错误剖析
对于一审中关于代理商投注额以及账户性质的认定,辩护人也发现诸多错误。例如,所谓的代理商 chh98 和 chj9 实际上没有投注行为,一审却将其相关电子数据错误认定为投注额。同时,在账户性质认定上,一审混淆了代理商账户和会员账户的功能,辩护人通过对账户功能、网址进入方式、证人证言等多方面证据的综合分析,清晰地指出这些错误,进一步凸显一审事实认定的不准确。
二、证据不足的深度挖掘
(一)“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 证据缺失
从组织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一审认定上诉人 “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 证据严重不足。三上诉人基于合伙共同赌博,彼此地位平等,不存在组织与被组织的法律关系。所有证人的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居间服务介绍赌博账号,另一类是主动联系参赌,均无证据表明存在上诉人组织赌博的行为,且上诉人本身也无相关供述。这使得一审这一认定缺乏坚实的证据基础。
(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证据不充分
在判断上诉人是否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这一关键问题上,辩护人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从直接证据看,没有书面代理合同、网站支付代理费凭据以及上诉人的相关供述;从间接证据角度,证人证言、IP 地址等均无法证明上诉人担任了赌博网站的代理。相反,通过对账户功能、网址进入情况、相关人员供述等多方面证据的综合分析,反而可以排除上诉人是赌博网站代理人的可能性。这充分展现了辩护人在证据分析方面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三、款项界定及案件综合分析
在林某案中,被扣押的 150 万元款项性质也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辩护人明确指出该款项既非赌资也非违法所得,而是合法借来的款项,与本案无关,应立即退还。这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维护。
综合整个案件,辩护人通过对事实认定和证据不足等多方面问题的深入剖析,清晰地表明上诉人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既没有实施组织赌博活动,也不是赌博网站的建立者或代理人,其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开设赌场罪的情形。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辩护人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从事实细节到证据分析,再到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在类似案件中,准确把握这些辩护要素,对于公正司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结果:二审对于一审认定的事实给予否定,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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