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同订婚强奸案看中国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审视与变革
大同订婚强奸案:争议焦点与社会反响
在 2023 年 1 月 30 日,山西大同的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5 月 1 日,一场热热闹闹的订婚仪式,让两人的关系似乎更进一步,步入谈婚论嫁的阶段。可谁能想到,第二天,也就是 5 月 2 日下午,这对准新人之间发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席某某被指控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这起案件一审时,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自然不服,提出上诉。到了二审,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此判决一出,就像一颗石子投入舆论的大湖,激起千层浪。有人觉得,法律就该维护女性的性自主权,只要违背女性意志发生性关系,那就是强奸,必须严惩,这是对女性权益的有力保障。但也有人质疑,仅从这些证据,就能确凿认定席某某是强奸吗?有没有可能存在误解?双方已经订婚,这一特殊关系在判定中又该如何考量?一时间,各种观点在网络上激烈碰撞,大家纷纷围绕 “违背妇女意志” 这一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展开深入讨论,使得这起案件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引发了全社会对强奸罪认定标准的关注与反思。
中国强奸罪构成要件剖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法律条文来看,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
在主体要件上,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是年满十四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不过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中,妇女若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会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主体在责任认定上的严谨性,不放过任何参与犯罪行为的个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犯罪人具有奸淫的目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主观上就是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行为。要是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比如抠摸、搂抱等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就会以强制猥亵罪论处。这清晰地区分了强奸罪与其他侵犯他人性权利犯罪在主观故意内容上的不同。
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妇女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这是对女性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将女性的性自主权置于法律的坚实保护之下。
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进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其中,暴力手段涵盖对被害妇女人身行使有形力,像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直接危害妇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让妇女无法抗拒;胁迫手段则是通过威胁、恫吓,对妇女进行精神强制,比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使妇女心生恐惧不敢反抗;其他手段包含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式,让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醉酒、药物麻醉之机进行奸淫,或者冒充妇女的丈夫、情夫进行强奸等 。
在这些构成要件里,“违背妇女意志” 处于核心地位。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它贯穿于整个犯罪构成的认定过程。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手段,其目的都是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仅仅依据妇女是否反抗这一单一因素,因为犯罪分子实施强奸时的手段和造成的客观条件各异,被害妇女的反抗形式和表现也多种多样。有的妇女可能会激烈反抗,有的则可能因恐惧而反抗不明显,甚至有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反抗,但这些都不能简单地否定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关键要素,而需要综合全案的各种因素,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和判断 。
全球强奸罪构成要件面面观
当我们将视野从国内拓展到全球,就会发现不同国家对于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可谓是各具特色,与我国的规定相比,有着不少值得关注的差异。
先看美国,其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着独特之处。美国没有统一的刑法典 ,各州在强奸罪的规定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而言,“缺乏妇女的同意” 是强奸罪定义的中心要素,这与我国强调的 “违背妇女意志” 有相似之处,都将女性的自主意愿放在核心位置。不过,在判断是否违背妇女同意时,美国一些州曾经历从要求妇女进行 “合理反抗” 到更注重妇女权利保障,对反抗要求逐渐弱化的转变。比如在早期,若被告人使用了武力,问题就在于被害人是否处于足够程度的害怕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被绑架的境况,以此来判定妇女的反抗是否足以表明她对性行为的不愿意 。但随着社会发展和女权运动的影响,这种标准有所改变,更加尊重妇女在性行为中的自主决定权利,即使妇女没有明显反抗,只要能证明其不同意,也可能认定为强奸。而且,美国在强奸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上更为宽泛,无论男性或者女性都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或者被害人,像美国田纳西州就有女教师强奸男童的案例,该女教师因性侵多名未成年学生,包括与 12 岁男生发生关系并怀孕,最终被判处 25 年监禁且不得假释 。
德国刑法中的强奸罪,在很长一段时间维持着 “以暴力为基础” 的入罪模式 。按照旧有规定,强奸罪属于第 177 条性强制罪的加重犯罪构成,除了违背被害人意志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手段,原本的强制手段只有暴力和以危害身体或生命为内容的胁迫这两种。后来,1997 年的《第 33 次刑法修正法》为强奸罪增添了第三种强制手段,即利用被害人无法被保护的境地,但联邦最高法院对新条文作限制解释,使其在现实中难以发挥作用 。直到 2016 年 7 月 7 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第 50 次刑法修正法 —— 改善对性自主权的保护》,将来自美国的否定模式贯彻入《刑法典》第 177 条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更加注重性行为的合意性,只要是未经合意的性行为,就可能构成强奸罪,这一转变体现了德国在强奸罪认定上对公民性自主权的进一步重视。
丹麦在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上也有新的变化 。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丹麦实施经修订的法律条款,将 “未经同意的性行为” 定义为 “强奸” 。在此之前,丹麦法律规定只有在嫌疑人使用暴力或袭击无反击能力的对象时,其性行为才构成强奸。新法案的通过,扩大了构成强奸行为的法律定义,使丹麦成为第 12 个如此定义强奸的欧洲国家 。这一改变强调了性行为中双方明确同意的重要性,只要没有得到对方明确同意,性行为就被认定为强奸,极大地保护了公民在性行为中的自主决定权。
通过对这些国家强奸罪构成要件的了解,可以看出,在主体和对象范围上,很多国家更加多元化,不再局限于男性对女性实施犯罪;在判断标准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以是否获得明确同意或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作为核心要素,对传统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依赖逐渐减少,更加注重对公民性自主权全面、细致的保护。
从公平正义角度反思中国强奸罪构成要件
在探讨中国强奸罪构成要件时,公平正义始终是高悬的明镜,映照出法律规定与现实司法实践之间的微妙关系。从过往的司法实践来看,现行强奸罪构成要件在某些方面确实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这些问题对公平正义的实现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
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在判断是否 “违背妇女意志” 时,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这一模糊性直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就拿前文提到的广西新娘走错房间误与伴郎发生关系和四川女子醉酒走错房间被男子侵犯这两个案例来说,同样是女子走错房间,却出现了伴郎无罪、男子获刑三年的巨大差异 。在广西的案例中,新娘全程主动,伴郎无强奸故意,最终被认定无罪;而四川案例里,男子趁女子醉酒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时强行侵犯,构成强奸罪。但在实际判断中,对于 “是否利用了女子无法反抗的状态”“行为人主观故意如何界定” 等关键问题,并没有绝对清晰、统一的标准,这就使得不同法官在面对类似复杂情形时,可能会基于自身的理解和判断做出不同的裁决,从而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让公众对法律的公平性产生困惑。
再从证据认定角度来看,强奸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认定往往困难重重。由于强奸行为多发生在私密场所,证据种类单一且数量有限,常常出现言辞证据 “一对一” 的困境,即被害女性称非自愿,犯罪嫌疑人坚称双方自愿 。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客观证据的作用就显得尤为关键。然而,实践中可能因被害人报案不及时、现场被破坏、证据提取困难等原因,导致客观证据缺失或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比如一些被害人出于羞耻心、恐惧心理或受到犯罪嫌疑人威胁等,在案发后数天甚至数月才报案,此时现场痕迹可能已消失,体液等关键证据难以提取,使得案件的认定变得异常艰难。这种证据困境有时会让有罪之人逃脱法律制裁,使受害者无法得到应有的公正对待,严重损害了公平正义。
从犯罪主体和对象范围来看,虽然我国强奸罪主体主要是男性,但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社会现象的多元化,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案例也偶有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女性利用自身优势或特殊情境,对男性实施违背其意愿的性行为,然而按照现行强奸罪构成要件,这些行为无法以强奸罪论处,只能寻求其他相对较轻罪名的规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罪责刑不相适应,难以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例如,在一些女性利用职权、优势地位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案例中,由于强奸罪构成要件的限制,无法对女性进行最恰当的惩处,使得法律在维护男性性权利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中国强奸罪构成要件的改革建议
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中国强奸罪构成要件有必要参考全球趋势并结合自身国情,进行一系列富有针对性的改革,从而让法律在保障公民性权利的道路上迈出更坚实的步伐。
在同意认定标准的明确上,我们急需制定出一套细致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应当清晰地界定有效同意的范围,明确同意必须是在完全自愿、清醒且具有认知和理解能力的基础上做出的 。比如,明确规定在醉酒、麻醉、熟睡等意识不清的状态下,当事人无法做出有效的同意,若此时发生性行为,应认定为违背其意志。同时,对于默示同意和模棱两可的态度,不能简单地视为同意,而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双方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举例来说,在恋爱关系中,不能因为双方之前有过亲密行为,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后续的性行为不需要明确的同意表示。若一方在特定情境下表现出犹豫、拒绝的态度,即使没有激烈反抗,也不能认定为同意,这有助于避免在亲密关系中对性同意的模糊认知,切实保护双方的性自主权。
从扩大强奸罪主体和对象范围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对强奸罪主体和对象的规定相对狭窄,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多元需求。应当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将强奸罪的主体扩大到女性,使女性对男性或其他女性实施的违背他人意志的性行为,也能以强奸罪论处 。同时,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对象范围,保护男性的性权利免受侵犯。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多起女性利用职权、优势地位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案例,还有女性对女性实施性侵犯的事件,这些受害者都应当得到强奸罪法律条文的平等保护,实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证据规则的完善方面,鉴于强奸罪案件证据收集和认定的困难,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做法。例如,降低被害人的举证责任,因为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遭受侵害时可能无法及时保留证据,过于严苛的举证责任会使被害人维权之路异常艰难。同时,强化司法机关主动调查取证的职责,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积极收集各种客观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物证检验、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外,建立性侵案件证据的特殊保存和审查机制,对于性侵案件的证据,要进行专门的保存和管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审查证据时,要充分考虑到性侵案件的特殊性,避免因证据瑕疵而导致有罪之人逃脱法律制裁。
在法律条文的细化和明确上,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条文存在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需要进一步细化。具体来说,要明确 “其他手段” 的具体情形,列举出常见的、具有代表性的 “其他手段”,如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性侵犯手段,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诱骗、威胁他人,使其在虚拟环境中陷入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进而实施性侵犯,对于这类行为应在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规定;对 “情节恶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等模糊表述进行详细的解释和界定,明确何种情况属于 “情节恶劣”,例如多次强奸、强奸未成年人且手段残忍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除了身体伤害外,还应包括严重的精神伤害等,通过明确这些表述,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使法律的适用更加准确和公正。
结语:推动刑法进步,守护公平正义
强奸罪,作为对公民性权利的严重侵犯,其构成要件的合理性与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基石。从大同订婚强奸案引发的广泛争议,到我国强奸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种种挑战,再到全球范围内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多元发展,都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改革与完善我国强奸罪构成要件已刻不容缓。
通过明确同意的认定标准,能够让性自主权的界限更加清晰,避免模糊地带带来的误解与不公;扩大强奸罪主体和对象范围,体现了法律对所有公民性权利一视同仁的尊重与保护,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完善证据规则,为受害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让正义不再因证据的缺失而难以伸张;细化法律条文,则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使司法实践有更明确的依据。
这一系列改革建议,并非对传统法律框架的全盘否定,而是在时代发展的浪潮中,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与坚守。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平正义的守护者,需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在此,我们呼吁法律界的同仁们,积极投身到强奸罪构成要件改革的研讨与实践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智慧,为完善法律制度贡献力量。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这一重要议题,提高对性权利保护的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和保护每个人性权利的社会环境。因为,只有当每一个人的性权利都能得到切实保障,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迈向更加文明、和谐的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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